中山市商务局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商务规字〔2025〕2号、中山商务建字〔2025〕39号)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山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发布单位 |
中山市商务局,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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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中山商务规字〔2025〕2号、中山商务建字〔2025〕39号 |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生效日期 | 2025-09-30 |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2030-09-29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 备注 | |||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山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商务局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落实《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扶持和保护中山老字号,规范老字号管理,弘扬老字号优秀文化,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发展,根据《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老字号”(Zhongshan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中山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中山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山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山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山老字号名录。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山老字号的认定推荐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山老字号认定遵循“自主培育、自愿申报、优中择优、有进有出”的原则。
第五条 中山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山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山地区特色和鲜明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商品、技艺或者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中山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中山老字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技艺或者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无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山老字号名录。
中山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市属企业及中央驻中山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议。评议根据当年认定老字号的工作计划,提出拟认定的中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评选及认定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山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山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标志,中山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详见附件1),使用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者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山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者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市商务局官方发布平台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其中市属企业及中央驻中山企业由市商务局责令整改、约谈: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中山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商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中山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属企业及中央驻中山企业整改情况直接报市商务局审核。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山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中山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条 中山市各级商务部门负责中山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山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中山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者委托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山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中山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者收回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应当事先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最终处理结果。
被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的,自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山老字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政策扶持,支持农村地区老字号品牌的培育与发展,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任何单位、个人冒用或滥用中山老字号标识或牌匾,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省商务厅认定为“广东老字号”的,自动列入中山老字号名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2.“中山老字号”评选及认定要求
附件1
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老字号信誉、加强对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中山老字号的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市商务局认定的中山老字号和中山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山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山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标准标识式样另行公布。
第六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山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中山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的式样使用,可按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投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中山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中山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中山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者放置于中山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悬挂、放置牌匾时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被暂停中山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山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山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山老字号的名义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被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山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山老字号标识的各类宣传、产品、服务等;中山老字号牌匾由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由市商务局统一注销销毁。
第十五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不得擅自转让,中山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附件2
“中山老字号”评选及认定要求
一、评选对象
商号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主营业务不变,产品、技艺或服务品牌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并具备老字号特征的企业(可申报行业目录详见附表1)。
二、申报原则
“中山老字号”评选遵循“自主培育、自愿申报、优中择优、有进有出”的原则。
三、评选指标
“中山老字号”评选满分为100分,分别从历史底蕴、文化传承、地域特色、经营能力、创新发展、社会贡献(加分项)六个一级指标进行具体评选(评分表见附表2)。在对某一具体行业进行评价时,应在不改变一级指标的情况下,依据行业特点及具体情况在实际评价中对二级指标进行细化和增减。
(一)历史底蕴
共计25分,主要从创立时间、原址保护、历史信物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二)文化传承
共计25分,主要从文化传承有力、文化传播载体丰富等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地域特色
共计10分,主要从品牌是否具有中山及岭南特色、其产品是否为岭南文化典型代表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经营能力
共计25分,主要从品牌权属清晰、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五)创新发展
共计15分,主要从创新产品丰富、品牌影响深远、生产技术革新、技术专利获得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六)社会贡献
共计5分,不纳入百分制,作为加分项额外计算。从参与重大任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运行检测、积极组织促进行业发展公益性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四、其他要求
(一)对于近3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或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拖欠员工工资,或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赋分。
(二)认定评价指标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附表1
“中山老字号”可申报行业目录
| 门类 | 大类代码 | 中类 | 小类 |
| H住宿和餐饮业 | 61 | 住宿业 | 旅馆饭店 |
| 一般旅馆 | |||
| 民宿服务 | |||
| 露营地服务 | |||
| 其他住宿业 | |||
| 62 | 餐饮业 | 正餐服务 | |
| 快餐服务 | |||
| 饮料及冷饮服务 | |||
| 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 | |||
| 其他餐饮业 | |||
| F批发和零售业 | 51 | 批发业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
|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 |||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 |||
| 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 | |||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
|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 | |||
| 贸易经纪与代理 | |||
| 其他批发业 | |||
| 52 | 零售业 | 综合零售 | |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 |||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 | |||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 |||
|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 |||
|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 | |||
| 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 |||
| 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 |||
| 货摊、无店铺或其他零售业 | |||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2 | 商务服务业 | 组织管理服务 |
| 综合管理服务 | |||
| 法律服务 | |||
| 咨询与调查 | |||
| 广告业 | |||
| 会展、展览及相关服务 | |||
| 其他商务服务业 | |||
|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80 | 居民服务业 | 托儿所服务 |
| 洗染服务 | |||
| 理发及美容服务 | |||
| 摄影扩印服务 | |||
| 婚姻服务 | |||
| 其他居民服务业 | |||
| 82 | 其他服务业 | 清洁服务 | |
| 宠物服务 | |||
| 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
| 88 | 文化艺术业 | 文艺创作与表演 | |
| 艺术表演场馆 | |||
| 图书馆与档案馆 | |||
|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
| 群众文化活动 | |||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
| 89 | 体育业 | 体育组织 | |
| 体育场地设施管理 | |||
| 健身休闲活动 | |||
| 其他体育 | |||
| 90 | 娱乐业 | 室内娱乐活动 | |
| 游乐园 | |||
| 休闲观光活动 | |||
| 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及经纪代理服务 | |||
| 其他娱乐业 | |||
| C制造业 | 13 | 农副产品加工业 | 谷物磨制 |
| 植物油加工 | |||
| 水产品加工 | |||
|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 |||
| 其他农副产品加工 | |||
| 14 | 食品制造业 | 焙烤食品制造 | |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
| 方便食品制造 | |||
| 乳制品制造 | |||
| 罐头食品制造 | |||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 其他食品制造 |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酒的制造 | |
| 饮料制造 | |||
| 精制茶加工 |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机织服装制造 | |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
| 服饰制造 | |||
| 21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纸浆制造 | |
| 造纸 | |||
| 纸制品制造 |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 |
| 乐器制造 | |||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
| 体育用品制造 | |||
| 玩具制造 | |||
|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
| 合成材料制造 | |||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 27 | 医学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 中药饮片加工 | |||
| 中成药生产 | |||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橡胶制品业 | |
| 塑料制品业 |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
| 玻璃制造 | |||
| 陶瓷制品制造 |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
|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 |||
|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 |||
| 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 | |||
|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
| 通用零部件制造 | |||
|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食品、饮料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 | |
|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
|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
| 医疗仪器设备和器械制造 | |||
| 36 | 汽车制造业 | 汽车整车制造 |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电机制造 | |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 |||
|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
| 非电力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制造 | |
| 通信设备制造 | |||
| 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 | |||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
| 电子器件制造 | |||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
|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
|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 |||
| 光学仪器制造 | |||
| 衡器制造 | |||
|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
| E建筑业 | 47 | 房屋建筑业 | 住宅房屋建筑 |
| 体育场馆建筑 | |||
| 其他房屋建筑业 | |||
| 50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 |
| 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活动 | |||
|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 |||
|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 |||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4 | 道路运输业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
| 公路旅客运输 | |||
| 道路货物运输 | |||
|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
| J金融业 | 66 | 货币金融服务 | 中央银行服务 |
| 货币银行服务 |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
| 银行理财服务 | |||
| 银行监管服务 | |||
| 67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市场服务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
|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资金 | |||
| 期货市场服务 | |||
| 证券期货监管服务 | |||
| 资本投资服务 | |||
| 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 |||
| 68 | 保险业 | 人身保险 | |
| 财产保险 | |||
| 再保险 | |||
| 商业养老金 | |||
| 保险中介服务 | |||
| 保险资产管理 | |||
| 保险监管服务 | |||
| 其他保险活动 | |||
| 69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
| 控股公司服务 | |||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 |||
| 金融信息服务 | |||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
|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
行业代码分类来源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表2
“中山老字号”评分表
| 1.历史底蕴(25分) | |||
| 1.1创立时间(10分) | |||
| 评价基准:以申报企业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并使用商号、商标或品牌对外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的时间为基准,不重复得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1 | 创立年限在20年(含)以上。 | 5 | |
| 创立年限在30年(含)以上。 | 8 | ||
| 创立年限在40年(含)以上。 | 10 | ||
| 1.2原址保护(5分) | |||
| 评价基准:以实物为基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2 | 有城市记忆、民族特色和文化传承的建筑或设施,得5分。 | 5 | |
| 1.3历史信物(10分) | |||
| 评价基准:衡量信物的历史价值,同时保留不同价值的信物,按照保留最高价值信物计算分数,不重复得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3 | 保留了20年(含)前:刊登的广告、一般用品、照片等一般历史价值物品3分;字号牌匾、名人或主要经营者题字、与老字号相关的经营场所内外的重要照片等重要信物5分。 | 5 | |
| 保留了30年(含)前:刊登的广告、一般用品、照片等一般历史价值物品5分;字号牌匾、名人或主要经营者题字、与老字号相关的经营场所内外的重要照片等重要信物8分。 | 8 | ||
| 保留了40年(含)前:刊登的广告、一般用品、照片等一般历史价值物品8分,字号牌匾、名人或主要经营者题字、与老字号相关的经营场所内外的重要照片等重要信物10分。 | 10 | ||
| 2.文化传承(25分) | |||
| 2.1文化传承有力(10分) | |||
| 评价基准:同时被列入以上各级名录的,按列入的最高层级得分,不重复得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4 | 相关文化、技艺、产品等有较好传承,有传承人和典型传承技艺与服务。 | 3 | |
| 相关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市、镇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 5 | ||
| 相关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 7 | ||
| 相关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 | 10 | ||
| 2.2文化传播载体丰富(15分) | |||
| 评价基准:同时拥有多种文化传播载体和途径的,可累计得分,最多不超过15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5 | 建有体现品牌文化价值的展厅、博物馆、文化馆等。 | 3 | |
| 6 | 具有历代传承的店训、堂训、师训、店规等文化资源得2分,有历代传承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典礼仪式等活动得2分。 | 4 | |
| 7 | 参加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的展会、消费节等活动,每场活动得1分,最多不超过4分。 | 4 | |
| 8 | 通过在新媒体平台(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或以广告和视频(微视频、纪录片)、电影电视剧、宣传册等形式宣传和展示品牌文化或掌门人故事,1种宣传载体进行宣传相关内容得1分,最多不超过4分。 | 4 | |
| 3.地域特色(10分) | |||
| 评价基准:衡量地域特色,按照符合的最高标准计算分数,不重复打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9 | 有一定的中山和岭南特色,与岭南文化较为协调。 | 3 | |
| 具有地道的中山特色,在岭南文化中得到认同。 | 6 | ||
| 具有鲜明的中山特色,与岭南文化融为一体,其产品或品牌成为岭南文化中的典型代表之一。 | 10 | ||
| 4.经营能力(25分) | |||
| 4.1品牌权属清晰(3分) | |||
| 评价基准:以合法拥有品牌、无产权纠纷、相关商标证书为基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10 | 依法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3 | |
| 4.2制度健全(3分) | |||
| 评价基准:以管理制度完善程度为基准,按照制度完善程度累计计分,最多不超过3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11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平竞争、人才培训等。 | 3 | |
| 4.3经济效益良好(14分) | |||
| 评价基准:主营业务以申请单位长期从事、具有明确传承脉络、不等同于但不得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基准,可累计得分,最多不超过14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12 |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20-25年(含)(1分);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25-35年(含)(2分);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35年以上(3分)。不重复得分。 | 3 | |
| 13 | 盈利能力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企业处于盈利状态(1分);持续盈利2年(含)以上(2分);持续盈利3年(含)以上(3分)。不重复得分。 | 3 | |
| 14 | 国际化、跨区域、数字化、连锁化经营。商品或服务进入国际市场(1分);商品或服务进入省外市场(1分);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销售渠道(1分);拥有2家以上的直营店或加盟店(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 | 4 | |
| 15 | 达到规模(限额)以上。达到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企业,得4分。 | 4 | |
| 4.4荣誉认证(5分) | |||
| 评价基准:以荣誉称号层级为准,同时获得称号的,以最高层级荣誉称号得分;体系认证以各体系认证证书为基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16 | 老字号相关商标或产品、品牌获得市级荣誉(1分);获得省级荣誉(2分);获得国家级荣誉(3分)。不重复得分,最多得3分。 | 3 | |
| 17 | 通过ISO 9001体系认证、SC认证得2分。 | 2 | |
| 5.创新发展(15分) | |||
| 5.1创新产品丰富(2分) | |||
| 评价基准:以能够投入生产、进入市场的创新产品为基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18 |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消费者需求研发创新产品,提升品牌创新力,丰富品牌品类,每有一种创新产品得0.5分,最多得2分。 | 2 | |
| 5.2品牌影响深远(8分) | |||
| 评价基准:以传播形式多样化程度、传播影响产生的实际效果为基准,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19 | 传播活动多样。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购物消费类活动、文化内涵丰富的文化活动,以及突出商旅文融合发展的互动活动,每举办一次上述活动得0.5分,最多得2分。 | 2 | |
| 20 | 营销渠道多元。运用互联网技术,利用第三方平台、公众号、直播、快闪店等方式,全方位推动线上线下营销渠道融合,每采取一种线上营销方式可得0.5分,最多得2分。 | 2 | |
| 21 | 跨界联合互动。与匹配度高的品牌、作品、文创产品跨界互动,联合打造IP。每采取一项措施可得0.5分,最多得2分。 | 2 | |
| 22 | 提升消费体验。通过改进包装标识、升级店面、提供增值服务等措施,提升产品消费体验,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每采用一种措施得0.5分,最多得2分。 | 2 | |
| 5.3生产技术革新(2分) | |||
| 评价基准:以通过技术手段革新产品、技艺、服务为基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23 | 通过引进或改良技术和设备,在掌握传统工艺核心技艺和关键技术的基础上改进技艺,降低生产成本,且成效明显。 | 2 | |
| 5.4技术专利(3分) | |||
| 评价基准:以官方文件、证书为基准,以获得专利的最高层级得分,不重复得分。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24 | 老字号相关的核心产品、技艺或方法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5分),老字号相关的核心产品、技艺或方法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分) | 3 | |
| 6.社会贡献(5分,加分项) |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数 | 打分 |
| 25 | 参与抢险救灾应急保供、“百千万工程”、拥军等重大任务,参与每项任务得0.5分;配合商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运行检测等工作得1.5分,最多得3分。 | 3 | |
| 26 | 积极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每组织一项活动得0.5分,最多得2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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