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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汕头市海鲜餐饮价格诚信行为合规指引》的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6年第1号)

时间: 2026-07-15 来源: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鲜餐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海鲜餐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发布单位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26-07-10 生效日期 2026-07-1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餐饮业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汕头市海鲜餐饮价格诚信行为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汕头市海鲜餐饮价格诚信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鲜餐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海鲜餐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本指引所称的海鲜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以鲜活或冰鲜海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海鲜酒楼、海鲜餐厅、海鲜排档、海鲜加工广场、渔村渔排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三条 经营者从事海鲜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自觉规范价格、计量、服务行为,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一物一标签、一货一标价”。设置海鲜暂养池的,每个暂养格均需标注规范的海鲜品名、单价和计价单位。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

第五条 对同一种类海鲜,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鲜活、冰鲜海鲜存在明显价格差异的,应当分区存放并分别标注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应采用“先计价后消费”“先确认后加工”“扫码下单”等模式,防止和减少海鲜消费纠纷。在消费者点餐后、海鲜食材加工制作前,向消费者出示列明包含海鲜品名、收费金额等信息的消费清单。经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再进行海鲜加工制作。

第七条 海鲜套餐、团购产品应明确标注所含菜品名称、份量、计价单位及对应价格,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时段、有效期、使用规则及限制性条件。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使用套餐、团购。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定期维护送检。海鲜称重操作过程、称量结果及对应金额应向消费者明示,接受消费者监督。消费者提出异议的,应当场核对确认。

第九条 不得未经消费者确认擅自加工海鲜食材,不得在消费者确认消费清单后额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低价揽客、高价结算的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第十条 鼓励经营者安装视频监控,覆盖海鲜池、称重区、收银台、厨房加工区等关键点位,营业期间保持设备正常运行。鼓励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透明玻璃、视频直播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材加工全过程。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解决消费争议,不得拖延、推诿或者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消费清单、交易记录、监控视频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错收价款退赔等机制,主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鼓励海鲜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诚信规范,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第十三条 本指引为海鲜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的一般性指引,对经营者行为给予合理引导,让消费者明白消费,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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