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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食品广告发布负面清单 划定广告合规红线

时间: 2026-08-20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食品广告发布负面清单》,立足本地监管执法实践,梳理食品广告各类禁止性情形,为市场主体开展合规自查、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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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食品广告发布负面清单》,立足本地监管执法实践,梳理食品广告各类禁止性情形,为市场主体开展合规自查、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清单依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监管政策变化动态调整,适用覆盖深圳市范围内食品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以及平台经营者全链条主体,涵盖各类直接、间接推销食品的商业广告活动。

清单共计明确33项禁止情形,对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酒类广告作出细化约束。普通食品广告严禁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伪造篡改配料、检验等产品信息,禁止通过技术手段篡改食品外观质感误导消费者,同时杜绝 “特供”“专供” 类违规表述,禁止借用国家机关名义形象做宣传,抵制暴饮暴食、违背公序良俗等广告导向问题。

针对保健食品与特医食品,清单着重强调广告审查制度,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内容不能超出注册、备案文件载明范围;严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禁止作出安全性功效断言保证,不得使用代言人推荐证明,也不允许借养生科普变相投放广告,同时划定未成年人相关传播渠道禁令。婴幼儿食品方面,明令禁止发布宣称可替代母乳的相关食品广告。酒类广告则对饮酒动作、怂恿酗酒、暗示饮酒具备保健功效、搭配驾驶场景等内容作出严格限制。

市场主体可对照负面清单开展事前自查,规避广告发布法律风险。清单的落地实施,将压实广告全链条各方责任,引导食品广告真实合法发布,助力食品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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