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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就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摊贩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时间: 2026-09-12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
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云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就《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1日。该《草案》共六章九十四条,涵盖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拟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下,结合云南实际构建更加细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6-09-11 生效日期 2026-09-11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云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就《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1日。该《草案》共六章九十四条,涵盖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拟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下,结合云南实际构建更加细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草案》明确,制定本条例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负责、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机制。

在适用范围上,《草案》覆盖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但其市场销售、安全信息公布以及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适用本条例。

明确多部门监管职责

《草案》厘清了各部门职责边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食品安全数据共享,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所在企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加大奖励力度。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草案》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管理人员加强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直接接触餐饮具的操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针对食品添加剂管理,《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建立保管制度,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存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如实记录使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2年。

《草案》还对食品连锁经营、食品展销会、自动设备现场制售、散装白酒销售等作出专门规定。其中,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履行建立管理制度、记录入场经营者情况、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等义务。销售散装白酒的,应在容器上标明生产者信息、许可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酒精度等内容;散装白酒不得与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误食物质在同一经营场所贮存、销售。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泡酒的,应在盛装容器上如实标注酒类生产者以及泡制材料名称、数量、泡制日期等内容。

针对集中用餐单位,《草案》规定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草案》专节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无法提供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草案》详细列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六项义务,包括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与入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合格凭证、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抽检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风险隐患时要求停止销售并报告、协助配合抽样检验工作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保证检验费用投入,配备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小作坊小餐饮摊贩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草案》明确实行分类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混业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和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草案》分别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登记证的申请程序、有效期和载明事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在经营规范方面,《草案》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举报投诉电话等;食品摊贩应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责任书和举报投诉电话等。

《草案》还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作出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不得接受委托生产或分装食品,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以及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等。小餐饮不得制售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裱花类蛋糕、生乳制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食品添加剂以及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冷加工糕点、自制的生乳制品、自制泡酒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可制定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目录,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网络食品经营纳入规范

《草案》设专节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在本省从事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自设立或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登记信息,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依照本条例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应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网店名称应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草案》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配送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定期清洗消毒。直播经营的食品应符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草案》规定本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调整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州(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当地人口分布特征、食品消费结构、居民饮食习惯等区域特点,制定、调整本级实施方案,地方特色食品可纳入本级方案。

在标准与检验方面,省人民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抽样检验计划。食品检验机构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在事故处置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强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草案》对校园食品安全、旅游景区食品安全、预制菜监管、农村集体聚餐等作出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学校校园及其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文旅主管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信、教育、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规范预制菜产业发展,加强对预制菜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对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违规、食品经营者自动设备违规、餐饮服务提供者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标注违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不符合经营条件、食品摊贩未备案、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登记证过期未延续或事项变化未变更、违反经营规范、违反进货查验记录、违反禁止生产经营规定等行为,分别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草案》还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界定用语含义

《草案》附则对餐饮具集中消毒、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等用语含义作出界定。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食品摊贩是指有固定摊位或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草案》自正式施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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