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8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规范微生物发酵制品行业发展的建议 (农办议〔2021〕31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微生物发酵制品行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1〕313号
发布日期 2021-08-10 生效日期 2021-08-1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微生物检测
备注  

马玉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微生物发酵制品行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直接饲喂微生物、酶制剂、发酵饲料等微生物发酵制品在保障动物机体健康、提高饲料利用效率等方面表现出良好效果,受到全行业普遍关注。微生物发酵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应用传统,但生产工艺和品质控制规范化、标准化还有待提高,安全性、有效性评价体系还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近年来,我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发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明确了发酵生产所用菌种和原料要求,制定发布了饲料用酶制剂和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的一系列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规范行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进行菌种鉴定

菌种是微生物发酵制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饲用微生物菌种安全监管,对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及发酵制品生产的菌种实行目录准入管理,经过安全评估和评审后,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列出了地衣芽孢杆菌等30多种允许使用的菌种名单。用于直接饲喂和饲料发酵的菌种应为名单中所列菌种,名单以外的菌种应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并通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方可使用;采用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氨基酸等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要明确其生产菌种并提供菌种种属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菌种鉴定和安全性评价,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公告第226号,明确规定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和生产饲料添加剂所用微生物菌种应进行菌株安全性评价,通过微生物表型试验、分子生物学试验和全基因组序列(WGS)分析,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菌株的致病性、有毒代谢产物产生能力及抗菌药物耐药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农业农村部持续开展直接饲喂微生物、酶制剂、发酵饲料等微生物发酵制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对生产菌种的合规性以及致病性、耐药性、产毒性、代谢安全性等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强化菌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直接饲喂微生物和发酵制品生产菌株鉴定及其安全性评价指南》,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将按程序发布实施。

二、关于制定产品鉴别评价体系和标准

标准是微生物发酵制品生产、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技术依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制定发布了《微生物饲料添加剂通用要求》(GB/T 23181)、《饲料用酶制剂通则》(NY/T 722)、《饲料添加剂 饲用活性干酵母(酿酒酵母)》(GB/T 22547)、《饲料微生物添加剂 地衣芽孢杆菌》(NY/T 1461)、《饲用微生物制剂中枯草芽孢杆菌的检测》(GB/T 26428)等多项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通过规定微生物发酵制品的通用技术要求、重点产品的质量要求,为有效提升微生物发酵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团组织的作用,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制定了《发酵饲料技术通则》团体标准,通过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我们还将根据微生物发酵制品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三、关于建立微生物发酵产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标准和资格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微生物发酵制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严格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对于直接饲喂微生物、酶制剂等微生物发酵类饲料添加剂和发酵豆粕等单一饲料产品,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进行审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和销售。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强化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菌种来源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制定饲用微生物发酵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发酵生产关键控制措施和技术要求,继续开展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2831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5日

 标签: 市场监管 发酵 农业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