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578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糕点、蜂产品、罐头、食糖、蛋制品、蔬菜制品、酒类、饮料、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63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578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糕点、蜂产品、罐头、食糖、蛋制品、蔬菜制品、酒类、饮料、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63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578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糕点、蜂产品、罐头、食糖、蛋制品、蔬菜制品、酒类、饮料、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63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
一、南京鱼霸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消洗的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二、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京桥北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黑芝麻,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京桥北路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南京市江宁区潘二炒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湖北二阳食品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麻辣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四、南京市溧水区高静椒麻鱼店自消洗的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五、高淳县漆桥镇爱兵蔬菜摊点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六、南京市江宁区张红娣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黑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南京市秦淮区李记好邻居超市销售的标称马鞍山易莲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八、南大和园菜场内朱永响(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九、南京市雨花台区邓明远火锅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南京市浦口区何永娣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一、南京市秦淮区统利餐饮食品店使用的标称沭阳县吴集镇志达粉丝厂生产的山芋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溧水区竹美食用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三、江北新区刘贰线生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四、南京市雨花台区味之轩餐厅自消洗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五、南京市江宁区红红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氧乐果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合格食品涉及的外地企业,我局已函告当地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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