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10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时间: 2024-05-1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抽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餐饮食品等19大类食品共310批次样品,其中检出10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抽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餐饮食品等19大类食品共310批次样品,其中检出10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抽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餐饮食品等19大类食品共310批次样品,其中检出10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乌兰察布市绿丰食品加工园生产的土豆淀粉粉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开天花园超市销售的、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穗粉条豆腐加工坊生产的鲜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阳光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韶恩鲜果园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阳光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高存生蔬菜经销部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学生食堂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营图水产品经销部销售的嘎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群牛羊肉批发部销售的、通辽市明清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琳丽水产品经销部销售的草鱼(淡水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特此通告。
附件: 1.合格产品信息.xlsx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标签:
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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