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27期)
时间: 2024-07-12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糖等19类食品90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92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糖等19类食品90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92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糖等19类食品90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92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见附件)。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阜阳市颍上县张玉昌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合肥市瑶海区张莉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亳州市利辛县赢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大仁堂(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生产的黄精牡蛎益智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滁州明光市崔齐豆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辣妹子(辣椒), 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五、马鞍山市徽润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东城花园店销售的、标称马鞍山市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阜阳市颍州区王荟水产店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七、天猫沁晚香旗舰店(经营者为合肥浩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标称安徽沁晚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生产的茯苓薏湿茶,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滁州天长市管玉红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安徽龙魁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销售的、标称黄山龙合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平猴魁,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龙魁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宿州市埇桥区新十佳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宿州市常石磨香油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溢瓶香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蚌埠)生产的小磨香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一、安徽朗春食品有限公司(安庆)生产的盐水方腿,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桐城市大关镇好的生活购物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桐城市双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步步糕(糕点),酸价(以脂肪计)(KOH)、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十三、阜阳临泉县单桥镇阳光超市销售的韭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四、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宿州路店销售的、标称好麦多(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华国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亳州)生产的玉米须茶,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美团菜多选生鲜快送·火锅烧烤食材·生鲜果蔬(宿州旗舰店)(经营者为宿州市埇桥区菜多选超市)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称重】黄豆芽约400g/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六、安徽清心湖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销售的玉灵膏,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安徽清心湖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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