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查!
时间: 2024-10-22
来源: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
2024年3月22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口市某面馆进行现场检查,该面馆内有正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厂商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24年3月22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口市某面馆进行现场检查,该面馆内有正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厂商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口市某面馆进行现场检查,该面馆内有正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厂商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并对涉案白酒依法没收。
以案释法
酒类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领域,部分商家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制假售假,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还极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商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从正规渠道进货,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相关企业在发现市面上有侵犯自身注册商标的情形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维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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