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6期)
时间: 2024-11-01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22大类食品865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肉制品、方便食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8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22大类食品865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肉制品、方便食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8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22大类食品865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肉制品、方便食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8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猫小乐旗舰店(经营者为沁阳市海明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泰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其中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新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香精制红肠,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通许县江博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罗山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欧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氏鲜奶吐司面包,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通许县周昊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原阳县玉珍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新乡市原阳县冰川饮料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新郑市刘锋水产店销售的鲈鱼,其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新郑市刘锋水产店销售的黄骨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芦堡义随蔬菜批发销售的小米椒,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开封市禹王台区逍遥情早餐店销售的杠子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开封市禹王台区逍遥情早餐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河南悦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亚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豆豉,其中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鹤壁市山城区物果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汝州市荣兴淀粉制品厂生产的粉条,其中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汝州市荣兴淀粉制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仟家美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虞城县虞福霖饮用水厂生产的火炎山?包装饮用水,其中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和微生物污染问题
郑州航空港区颐人水销售店销售的、标称郑州航空港区颐人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中电导率、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微生物污染问题和其他指标问题
(一)新郑市张立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爱县莱客堡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台前县麦豆鲜子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焦作市山阳区过桥园过桥米线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清丰县建好小吃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新郑市沙厨小吃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平顶山、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商丘、信阳、航空港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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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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