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1-25
来源: 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
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两起“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两起“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两起“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一、合肥瑶海区强英便利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案
2024年4月30日,合肥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市场进行“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市场三期4幢3号合肥瑶海区强英便利店经营现场销售有标注“图片”图案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1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瓶、罚款338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徽善酿师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内部特供酒”案
2024年6月3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徽善酿师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有标注“内部特供酒”1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内部特供酒”1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所谓“特供酒”,这些产品打着“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实际上成本低廉,质量无法保障,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自觉抵制“特供酒”,发现酒类产品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的标识或广告时,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热线,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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