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安徽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本次抽检5类食品628批次样品。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83批次,合格79批次,不合格4批次;酒类159批次,合格156批次,不合格3批次;冷冻饮品25批次,合格23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298批次,合格296批次,不合格2批次;糕点63批次,合格60批次,不合格3批次。
本次抽检5类食品628批次样品。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83批次,合格79批次,不合格4批次;酒类159批次,合格156批次,不合格3批次;冷冻饮品25批次,合格23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298批次,合格296批次,不合格2批次;糕点63批次,合格60批次,不合格3批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5类食品的监督抽检。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现将抽检信息通告如下:
本次抽检5类食品628批次样品。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83批次,合格79批次,不合格4批次;酒类159批次,合格156批次,不合格3批次;冷冻饮品25批次,合格23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298批次,合格296批次,不合格2批次;糕点63批次,合格60批次,不合格3批次。
一、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如下:
1.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蚌埠万达店经销的合肥御和轩养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巴黎香榭(酸甜味)(生产日期/批号:2016/1/2),柠檬黄复检检出值为0.00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日落黄复检检出值为0.00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复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芜湖中央城店经销的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南苑茶厂生产的安溪铁观音(生产日期/批号:2015/9/18),联苯菊酯检出值为30.8mg/kg。标准规定为≤5mg/kg。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3.安徽永良购物广场经销的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杞王枸杞(生产日期/批号:2016/7/1),二氧化硫检出值为171.4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4.苏果超市(淮南)有限公司泉山路购物广场经销的新昌县峰一茶厂生产的龙井茶(生产日期/批号:2015/11/1),三氯杀螨醇检出值为5.8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5.蚌埠市高新区新珠城食品商行经销的安徽迎客松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款宣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6/16),氰化物检出值为11.6mg/L。标准规定为≤8.0mg/L。检验机构为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6.濉溪县五沟镇邦友购物中心经销的安徽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贡原浆(生产日期/批号:2016/8/5),酒精度检出值为40.1%vol。标准规定为41%vol-43%vol。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7.淮北口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尊窖(九年窖藏)(生产日期/批号:2014/9/19),酒精度检出值为42.6%vol。标准规定为45%vol-47%vol。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8.芜湖市亚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沙雪泥(生产日期/批号:2016/7/26)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400MPN/100mL。标准规定为≤450MPN/100mL。检验机构为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9.繁昌县玖加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沙(生产日期/批号:2016/7/26)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00MPN/100mL,标准规定为≤450MPN/100mL;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2000CFU/mL,标准规定为≤20000CFU/mL。检验机构为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0.芜湖市佳谷豆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年糕(生产日期/批号:2016/9/29)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1.芜湖市佳谷豆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米切片年糕(生产日期/批号:2016/9/27)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0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2.南陵县籍山镇新星食品厂生产的发米(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16/8/22)菌落总数检出值为9300CFU/g。标准规定为≤1500CFU/g。检验机构为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3.南陵县万家购生活超市经销的马鞍山市新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锅巴(生产日期/批号:2016/8/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0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检验机构为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4.含山县运漕向阳食品厂生产的步步大糕(生产日期/批号:2016/8/1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为1.9g/kg,标准规定为≤0.5g/k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32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酸价(以脂肪计)(KOH) 检出值为11mg/g,标准规定为≤5mg/g。检验机构为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凡购买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食用,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附件:1. 茶叶及相关制品合格信息 .xls
3. 酒类合格信息 .xls
4. 酒类不合格信息 .xls
9. 糕点合格信息 .xls
10. 糕点不合格信息 .xls
11. 不合格项目说明 .doc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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