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药监局关于广南土锅寨酒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情况
时间: 2023-02-09
来源: 云南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2018年6月2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对广南土锅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2018年6月2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对广南土锅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2018年6月2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对广南土锅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符合性情况
广南土锅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3262710725,生产许可范围:白酒(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2018年6月28日现场检查时制酒车间无原料浸泡、蒸煮、糖化、发酵、蒸馏等设备。
二、生产环境条件
(一)灌装车间男更衣室消毒设施损坏。不符合GB 14881中5.1.5 条款关于个人卫生设施的要求。
(二)灌装车间、部分储酒区照明设施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GB 14881中5.1.7.2条款关于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
(三)所有生产车间、成品库无防鼠设施。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 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三、进货查验
无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控制
(一)随机抽查企业2018年5月21日生产的白云村姑酒(规格:2L、酒精度40%vol)生产记录,企业未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不符合GB 14881中14.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二)随机抽查储酒区标示为2018年3月24日的半成品,未查到该批次生产记录,企业称该批半成品从丘北县八道哨乡中心养殖场购进,查该供货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生猪养殖销售。半成品实际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不一致。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洗瓶间与灌装间相通,人员可自由出入,存在交叉污染。不符合GB 14881中4.1.3 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 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五、产品检验
企业型式检验不能自检的项目未委托检验,无法出具检验报告。不符合GB 14881中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六、贮存及交付控制
(一)无不合格品存放区。不符合GB 14881中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销售台账记录缺少食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要求。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无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的要求。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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