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043批次,涉及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食盐、餐饮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23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043批次,涉及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食盐、餐饮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23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043批次,涉及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食盐、餐饮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23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一、南京市六合区叶国岐小吃部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南京市溧水区德福来小吃店销售的肉夹馍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南京市栖霞区辣湘汇餐厅销售的开胃鸭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四、南京市六合区大华生活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南京忠来果品食杂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味花生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五、南京市六合区李宏勇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太康县飞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炸花生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六、南京万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糊,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南京市秦淮区百如家建康路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宿州市扶疏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鸭血粉丝汤【方便粉丝】,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八、南京市秦淮区永程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嘉善猩球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可可夹心雪糕,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栖霞区姚非非蔬菜零售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南京市六合区鹏远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一、南京市六合区蜀川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鲜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二、南京市雨花台区张增华家禽店销售的红毛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三、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康银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四、南京市鼓楼区陶贤好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五、南京市江宁区程和水产批发部销售的罗非鱼,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十六、南京市江宁区汪和富水产经营部销售的乌鱼(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十七、南京市鼓楼区王彩芽水产经营部销售的花甲,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八、南京市浦口区蔡永兵猪肉店销售的标称安徽中和食品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猪五花肉,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九、南京市江宁区苏惠达百货超市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二十、南京市浦口区思友百货超市店销售的菠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合格食品涉及的外地企业,我局已函告当地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2020年第42期)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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