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合规义务来源之进出口要求
食品合规义务来源之进出口要求
有进出口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履行国内标法和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相关的合规义务的同时,也应该遵守国际规则和约定相关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出口食品应该遵循国内法规和国际准则要求,在国际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框架下履行进出口合规义务(参考图一、国际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我国食品进出口合规要求)。
食品伙伴网对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两类合规义务进行梳理汇总。
图一、国际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我国食品进出口合规要求
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分为进口前准入、进口时检查和进口后的监管三个环节进行,涉及多项制度,体现了现代化治理体系理念。明确了出口方的责任、进出口商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进口前,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实施注册管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进口时,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进口后,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精准处置问题产品和企业。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履行食品合规相关义务可参照公众号“食品标法圈”食品合规义务来源介绍系列原创文章《食品合规义务来源之中国法规体系框架》《食品合规义务来源之国内食品标准体系框架》《食品合规义务来源之企业规章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目前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可以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填报,系统中包含了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系统、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备案系统和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也需要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各进口国(地区)对食品进口的法规体系不尽相同,但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框架下制定各自的管理要求。
图二、图三为食品伙伴网国外国家监管地图的部分截图,分别展示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个国家对进口食品的监管要求和标准体系。
图二、澳大利亚合规框架
图三、新西兰合规框架
小结
食品企业要想走向国际,提升竞争力,首先需要遵守国际规则,深入研究国内以及相关国家的合规要求,将地基打牢,再提升产品质量和品质赢得信誉和口碑。我国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合规管理体系”是其走向国际市场,契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新方法、新策略。
食品伙伴网推出系列食品合规义务来源介绍,敬请关注!
参考文献:Q/FMT 0002S—2021《食品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实施指南》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