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实施意见(资府办发〔2007〕6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资阳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 23号)的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川办发〔2007〕70号)和《资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资府办发〔2007〕53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食品小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 23号)的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川办发〔2007〕70号)和《资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资府办发〔2007〕53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食品小作
发布单位 |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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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资府办发〔2007〕65号 |
发布日期 | 2007-11-1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 23号)的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川办发〔2007〕70号)和《资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资府办发〔2007〕53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增强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食品小作坊占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78.7%,大部分生产条件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产品质量不高,存在安全隐患。食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各镇(乡)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小作坊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小作坊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要通过集中整治,使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促进一批证照不全的小作坊取得合法经营证照,劝退和关闭一批经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小作坊,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逐步建立对小作坊监管的长效机制,彻底解决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促进我市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企业积极配合、整治帮扶并举”的原则,明确本地区食品小作坊整治任务、目标和责任,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将食品小作坊整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小作坊业主培训等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督查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加强督查督办。
(二)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的重要基础,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在村社、社区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队伍,指定镇(乡、街道)和村社工作人员为协管员、信息员,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食品小作坊的普查和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治理。对具有合法证照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应督促其向镇(乡、街道)作出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对具有合法证照但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要进行帮扶,使其尽快满足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并进行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对证照不全和拒绝承诺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协管员、信息员应对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及时将新开工食品小作坊及食品小作坊开、歇业情况,食品小作坊日常生产状况及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向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参与食品小作坊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进行查处。
三、分工协作,强化监管,着力构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一)市、县(市、区)两级质监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食品安全承诺制度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指导具有合法证照和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各县(市、区)质监部门要在县(市、区)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的领导下对证照齐全的食品小作坊进行食品生产安全基本条件核查,核查合格的按要求组织其与县(市、区)政府签定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质监部门备案。备案的小作坊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
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对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计量、质量管理和食品生产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度,提升其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食品小作坊建立原辅料(含加工助剂、包装材料等)和添加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确保质量可验证和追溯;指导食品小作坊改造食品生产卫生条件,完善产品标准和生产工序流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验证制度,确保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
市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质监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充分发挥县级质监部门的作用。县级质监部门要完善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制度,对行政区内小作坊采取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责令召回等措施,以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加工食品、是否滥用添加剂及是否建立原辅料和产品销售台帐等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强对行政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扶、限期整改,对屡改屡犯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小作坊,要依法坚决取缔。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办法》以及相关规范要求,严格食品小作坊卫生许可(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健康)发放条件,切实做好小作坊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发证。同时要加强对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对监管中发现卫生设施发生改变、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各级工商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应取得前置行政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先证后照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年度审验。对未获取生产许可证但经质监部门备案并同时具备合法有效卫生许可证等前置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可通过营业执照年度审验。对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且未在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小作坊,要及时提出查处取缔意见并报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四)各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工作。
四、加强自律、依法经营,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一)食品小作坊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厂房、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符合监管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基本条件。
(二)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小作坊应建立产品标准、原辅料(含加工助剂、包装材料等)、添加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以及添加剂使用记录、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验证方法和产品销售台帐,添加剂使用记录、进货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应依法保存2年,做到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应当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安全要求。
(四)食品小作坊应同地方政府签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保证食品安全的公开承诺,承诺的基本内容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质量管理,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产品仅进行简易包装并限区域销售,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负第一责任。承诺书应公开张贴,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食品小作坊不得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冷冻饮品、罐头制品、白酒(液态)、葡萄酒和啤酒等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产品销售不得超出所在地质监部门规定的销售区域,不得进入商场、超市和饭店销售产品。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食品小作坊有义务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
五、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要求,市、县(市、区)、镇(乡)政府对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并属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没有立即处理或者推诿而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食品小作坊业主因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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