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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牛栏山”?信丰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 2023-02-09 来源: 信丰法院之窗微信号
核心提示:
近日,信丰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审理查明,为谋取更大利益,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或电话联系等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从北京等地购入牛栏山42°、52°等系列白酒后,通过贴标方式提高仿伪度。
  三两老友相聚
 
  吃点小菜,喝点小酒
 
  哪曾想,一不小心
 
  喝到假酒,那多难受
 
  近日,信丰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为谋取更大利益,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或电话联系等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从北京等地购入牛栏山42°、52°等系列白酒后,通过贴标方式提高仿伪度。
 
  并以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价格将该牛栏山陈酿白酒销售给下线杨某、刘某、王某等人,共销售前述牛栏山白酒 1100余箱,销售金额7万余元。
 
  2021年1月21日,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房屋扣押了牛栏山白酒25件箱、手机一部。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白酒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产品。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亲友代被告人王某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7万余元。
 
  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了涉案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收缴的涉案赃款7万余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温馨提醒
 
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达到一定销售金额便会触犯法律,害人终害己,劝君慎行。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在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的同时,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切莫因为贪图便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自己和亲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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