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46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5期总第95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组织抽检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饮料、蜂产品、酒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共446批次样品,抽检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9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组织抽检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饮料、蜂产品、酒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共446批次样品,抽检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9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肉制品共抽检17批,不合格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共抽检137批,不合格4批次;水果制品共抽检9批,不合格6批次;饮料共抽检27批,不合格2批次;蜂产品共抽检11批,不合格1批次;酒类共抽检50批,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共抽检180批,不合格1批次;餐饮食品抽检15批次,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兰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兰州兴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糟肉,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20000CFU/g;标准规定为≤80000CFU/g;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02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甘肃金丝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康乐县新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鸡腿,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00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甘肃金丝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临夏州安多益盛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浓香压榨双低菜籽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5.4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甘肃金丝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临夏市伊禾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伊禾园菜籽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20.8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武威晋尔鹏纯压榨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麻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6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六)酒泉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胡麻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2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七)城关区盐场路绿莹商店销售的鲜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城关区雁儿湾鑫新乐超市销售的标称甘肃果益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凤凰甘草杏,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67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小稍门左邻超市销售的标称敦煌市敦威特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李广杏肉,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20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小稍门左邻超市销售的标称敦煌市敦威特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李广杏包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20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小稍门左邻超市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0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城关区南河路郝红梅百货店销售的标称甘肃果益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凤凰话梅,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2.0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城关区南河路宏乐超市销售的标称甘肃果益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凤凰话梅,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2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甘肃国芳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七里河店销售的标称临夏市南园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啤特果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62g/kg;标准规定为≤0.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城关区盐场路绿莹商店销售的标称临夏市南园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啤特果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65g/kg;标准规定为≤0.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甘肃国芳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七里河店销售的标称兰州葆春源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8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标称瓜州冰雪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爵风蜜瓜香酒,甲醇检出值为2.8g/L;标准规定为≤2.0g/L。检验机构为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兰州市、临夏州、武威市、酒泉市、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7年10月5日之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省局向社会公布。
附件:1.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
2.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2 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
3.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3 肉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
4.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4 油及油脂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
5.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5 油及油脂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
6.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6 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
7.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7 水果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
8.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8 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
9.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9 饮料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
10.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0 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
11.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1 蜂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
12.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2 酒类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
13.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3 酒类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
14.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4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
15.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5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
16.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6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
17. 17年第15期公告 附件17 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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