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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19〕第12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其他食品等1041批次食品样品进行了抽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000批次、不合格样品41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其他食品等1041批次食品样品进行了抽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000批次、不合格样品41批次。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标称生产企业为威海鲸洋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老醋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合格;临沂市腾源山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阳谷景阳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山东腾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腌渍食用菌(香辣金针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青州市正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干片)霉菌项目不合格;临沂市卓越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泰山养生水(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青州市贵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干片)霉菌项目不合格;广饶维康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维康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青州市王坟乾顺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霉菌项目不合格;新泰市光彩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项目不合格;青州市钓鱼台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干片)霉菌项目不合格;潍坊市潍峡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潍之泉山泉水余氯(游离氯)项目不合格;临朐县沂山山泉水厂生产的1批次沂山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山东裕祯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老醋蜇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奥力牌B族维生素片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莱芜钢铁集团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冷饮厂生产的1批次护驾泉饮用水溴酸盐项目不合格;阳谷德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瓦罐带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青州市赛贝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悠闲伴侣(山楂片)霉菌项目不合格;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米辣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青岛城阳源华肉食制品厂生产的1批次意大利火腿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1批次优质海蜇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1批次优质海蜇菌落总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合格;临沂市罗庄区二龙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烤鳗片二氧化硫残留量和苯并[a]芘项目不合格;青岛鱼专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烤马面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青岛海栈水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1批次海参鱼粒和1批次鲜虾鱼粒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济宁明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合格;青岛维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冲调谷物制品(食用小麦麸粉)霉菌项目不合格;梁山县鑫源淀粉制品厂生产的1批次红薯冷冻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合格;滕州市兴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牛肉卷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滕州市嘉炯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葵花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泗水县通兴葡萄酒厂生产的1批次好日子配制露酒酒精度(20℃)项目不合格;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护胃舰猴菇人参羹霉菌项目不合格;济南槐荫鑫磊酱菜厂生产的1批次香辣榨菜丝和1批次香辣黄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临沂樱露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樱露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沂南县清泉饮用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烟台味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炸马步鱼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济南深海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然泉水溴酸盐项目不合格。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省市场监管局要求上述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20190116.xls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190116.xls
 
     附件:3.本次检验项目说明.doc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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