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报15批次不合格样品 涉及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饮料4大类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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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该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饮料4大类食品471批次样品,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饮料4大类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污染物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食品伙伴网讯 1月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该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饮料4大类食品471批次样品,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饮料4大类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污染物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1月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该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饮料4大类食品471批次样品,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饮料4大类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污染物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餐饮具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餐饮具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分别为:在西安碑林区老江南私家菜馆抽检的1批次餐具、在西安市碑林区江南丰润海鲜馆抽检的2批次餐具、在柞水县乾佑崽儿火锅店抽检的1批次复用餐饮具。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其主要成分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长期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的餐(饮)具,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食用农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新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1批次黑鱼、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1批次黑鱼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广谱、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还有,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文苑路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1批次鲫鱼检出地西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陕西海龙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1批次鲤鱼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地西泮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水产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还有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延安市宝塔区海之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带叶春橘检出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丙溴磷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专用于杀灭刺吸式口器害虫的超高效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中规定,丙溴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5批次饮用水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饮用水检出不合格。其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标称吴堡马跑泉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马跑泉饮用纯净水、标称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一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天一泉饮用纯净水、西安市阎良区海韵饮品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西安市临潼区雄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骊山源牌包装饮用水、西安市阎良区海韵饮品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西安市临潼区雄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
还有1批次不合格饮用水为:标称榆林市榆阳区农福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福泉纯净水检出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亚硝酸盐在包装饮用水中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以NO2-计)。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酒类检出不合格,为:旬邑县土桥鑫隆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隋唐玉液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期)(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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