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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17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内市监通告〔2020〕24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盐、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饮料、蜂产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19大类食品717批次样品,检出其中14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糕点、酒类、调味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肉制品、饮料、糕点、方便食品。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2批次,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7批次,质量、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盐、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饮料、蜂产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19大类食品717批次样品,检出其中14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糕点、酒类、调味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肉制品、饮料、糕点、方便食品。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2批次,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7批次,质量、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2批次,微生物污染问题1批次,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2批次。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涉及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20年9月1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鲜生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鲜生超市销售的鲤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内蒙古塞宝燕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燕麦片,霉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百年老号火锅店新区维邦店生产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锡林郭勒盟德克隆商场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锡林浩特市增信淀粉制品厂生产的凉拌鲜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锡林郭勒盟德克隆商场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锡林浩特市增信淀粉制品厂生产的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尚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乌审旗骑牧思源民族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蒙古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巴彦淖尔市万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巴彦淖尔市利广利食品生产的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乌兰察布市永盛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卢家粉条生产的宽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乌兰察布市永盛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卢家粉条生产的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质量、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一)锡林浩特市金蒙源火烤牛肉干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草原大牧场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壶老酒52%vol,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乌兰察布市永盛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内蒙古闷倒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闷倒驴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鄂尔多斯市顶新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利康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陈醋,总酸(以乙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鄂尔多斯市顶新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利康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精酿香醋,总酸(以乙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   1.合格产品信息.xls

     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2 不合格信息公示.xls

     3.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docx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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