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7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饮料8大类食品5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饮料8大类食品5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饮料8大类食品5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焦东超市销售的标称焦作市安庆珍佳经贸有限公司委托焦作市解放区影视路永顺香油加工厂生产的1批次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52.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豫商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咸蛋黄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许昌魏都向往小日子火锅使用的1批次碟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临颍县青田联华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91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43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汝南县豫华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正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卤鸡腿(鸡腿),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9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濮阳县建新路羽华五广麻辣烫使用的1批次碟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豇豆,甲基异柳磷检出值为0.07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8.许昌市魏都区乔味串串香饮食店使用的1批次杯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中牟县姚家镇慧玲烟酒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古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蓝青花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2.6%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0.中牟县姚家镇慧玲烟酒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古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封坛原浆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3.8%vol,标准规定为49~51%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处置措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鹿邑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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