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29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35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类食品22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208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类食品22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208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类食品22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208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铜梁区杨记食品加工坊标称生产的泡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江津区何张陈酒水经营坊标称生产的白酒(原酒),固形物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冬春果蔬坊销售的青提,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社区青羊农贸市场杨国书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重庆市璧山区凤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冻乌骨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龙沙路198号李天碧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果乐水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重庆时代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多菌灵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农贸市场冷卓兰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何家塝农贸市场涂道六销售的猪肉,土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重庆英驰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苹果芒,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沙坪坝区仁每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沙坪坝区匡贤钦便利店销售的猪肉,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万盛经开区家乐惠百货超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冬春果蔬坊销售的小台芒,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秀山县隆福百货龙池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忠县秋兰酒坊销售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八)永川区准世饮食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九)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2号燕山快餐厅张宜江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黔江区吊楼米粑加工坊销售的玉米粑,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一)垫江县永安镇元兰卤菜店销售的烤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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