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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9期(总第260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粮食加工品、酒类、糕点、蜂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和食品添加剂共18大类食品2465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8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粮食加工品、酒类、糕点、蜂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和食品添加剂共18大类食品2465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8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青岛市崂山区刘东来超市销售的来自城阳蔬菜水产批发市场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二)青岛市市南区鲜豆豆豆腐坊销售的标称为城阳区兴田兴豆制品店生产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三)青岛市市北区礼荣玲豆制品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淄博市淄博苏州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猪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淄博市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分公司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东营市东营区老史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白菜(普通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潍坊市临朐县发义蔬菜门市销售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潍坊市临朐县老赵牛肉店销售的牛肉,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潍坊市临朐县老郭蔬菜店销售的普通白菜(上海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芝平蔬菜销售部销售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济宁市任城区王建强蔬菜商行销售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青岛市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济宁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木(山楂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二)泰安市东平县鑫海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泰安市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嘉园店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水城香油王,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德州市夏津县老赵海鲜行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巧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威海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大众自选商场销售的标称为烟台宫佳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泰安市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水城纯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平度市上海如海超市祝沟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海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骏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滨州市邹平南石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石山泉,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潍坊市潍坊郑王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溪歌山泉水,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三)烟台市山东曲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醋海蜇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淄博市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城区分店销售的标称为淄博齐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齐鲁小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销售的标称为诸城舜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枸杞(露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泰安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谷里店销售的标称为新泰市明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济宁市汶上县李立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济宁伊品轩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麦酱,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五、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济宁市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海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深海鱿鱼丝,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海顺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29期.doc

     附件2.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29期.xlsx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9期.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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