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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一)

时间: 2023-02-09 来源: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福山区正屹食品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烟台查理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洋瑞海产品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栖霞市霏霏家常菜馆采购不合格海米案;栖霞市龙山双汇冷鲜肉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生猪肝案。
  1.福山区正屹食品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5月2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山区公安局天府派出所通报,福山区正屹食品部购进一批无中文标签白砂糖。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2.烟台查理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 5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烟台查理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优梅子酒”(生产日期2020-03-18,规格300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洋瑞海产品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0年7月19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洋瑞海产品店经营的海产品进行风险监测核查处置中发现,该当事人进货时未留存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出厂检测证明。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海产品店依法予以立案调查。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4.栖霞市霏霏家常菜馆采购不合格海米案

  2020年08月10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海米进行了日常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栖霞市龙山双汇冷鲜肉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生猪肝案

  2020年07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肝进行了日常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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