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2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114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120批次、不合格20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114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120批次、不合格20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114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120批次、不合格20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绍兴上虞小越田之园饭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嵊州市奇鹏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余姚市康怡纯净水厂生产的灵山山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金华市金磐开发区螺蛳王土菜馆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资顺饮用水店销售的标称淳安千岛湖明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明达饮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淳安千岛湖明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五)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魏百波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峰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丽水粮油副食品批发市场丽水市大一食品行销售的标称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生产的厚切南瓜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七)绍兴市上虞区虹火餐馆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八)台州山玛士商贸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焦作市金九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发酵型果汁饮料(芒果味),菌落总数、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重金属污染
(一)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丁永胜水产商行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丁永胜水产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宁海县西店农贸市场应来娣摊位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龙河农贸综合市场潘大平摊位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洪殿农贸市场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加福水产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绍兴市柯桥区华舍张辉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余姚市临山阿水酱菜厂生产的阿水五香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余姚市临山阿水酱菜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余姚市临山阿水酱菜厂生产的。
(二)云和县城门超市销售的腊肠(散装),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利时广场分公司销售五花腊肉(散装),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海云阳食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即食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岳芬小店销售的标称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川风味菜油王,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余姚市余姚镇欣欣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义乌市湘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分装),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农兽药残留超标
景宁客美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麻辣香肠(散装),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六、生物毒素超标
临海市联商超市有限公司鹿城路分公司销售的生花生米(农产品),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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