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25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7类食品182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98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7类食品182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98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7类食品182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98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长寿区凤城思豪蔬果园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酱汁鸭脖(调味面制品),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万州区牌楼街道蔬果果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三)潼南区黄万光超市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序林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加减乘除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大足区百佳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大足区玉龙酿造厂生产的玉龙黄豆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六)万州区好乐多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荆州市雅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添加蔗糖黑米味饼干(酥性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七)璧山区中尚百货超市销售的、来自重庆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猪肝,呋喃妥因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江津区家和咸菜经营部销售的干豇豆,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北碚区天生洪波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江北区国泰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花生酱,酸价(以脂肪计)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民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江北区国泰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垫江县弘和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东盈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垫江县克兰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垫江县豆滋味豆制品加工厂生产的食用压榨豆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城口县明通镇喜满家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生产的灯影牛肉麻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巴南区忠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辣丁,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五)开州区莉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漯河市真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淇淋蛋糕,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漯河市真福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六)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兴华花园B5幢1-13号李小蓉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双鸽豆制品厂生产的豆腐干,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李小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七)重庆市开州区瑞鸿酒业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绵阳津丰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浪泉(包装饮用水),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绵阳津丰园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八)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永庆街1号3号楼1层标准化菜市场水果区10-14号樊国海销售的橘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九)两江新区五拉五江湖菜餐馆使用的消毒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二十)巫溪县睿珊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巫溪县观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卤牛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二十一)渝北区莎莎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乐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二十二)梁平区聚奎星副食超市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三)忠县恺红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香宴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谷氨酸钠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四)永川区香好多餐馆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五)重庆市金尚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樱花醉)销售的松茸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七)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62号邱子松销售的姬松茸,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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