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5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本期省转市级及市本级食品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罐头、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0类食品共297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281批次,不合格16批次。
本期省转市级及市本级食品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罐头、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0类食品共297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281批次,不合格16批次。
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食品监督抽检。本次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本期省转市级及市本级食品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罐头、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0类食品共297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281批次,不合格16批次(抽检明细详见附件)。其中,合格食品包括:饼干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48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豆制品6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糕点28批次、罐头3批次、酒类9批次、粮食加工品33批次、肉制品21批次、乳制品5批次、食用农产品8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批次、蔬菜制品3批次、速冻食品6批次、调味品6批次、饮料12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16批次。不合格问题主要是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禁用药物等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存在问题
(一)农药残留问题
1.韶关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保利中宇店销售的荷兰豆、韶关市宏昌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荷兰豆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南雄市雄州街道生哥蔬菜档销售的荷兰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浈江区刘勇妹青菜档销售的菠菜,毒死蜱、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残留问题
1. 韶关市宏昌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鲈鱼、南雄市雄州街道林杰油山特产商行档销售的鸡蛋、浈江区风采市场陈财彪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 罗满光(新丰县丰城街道中心市场)销售的乌鸡,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 韶关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保利中宇店销售的羊肉、仁化县凡口兴东商店销售的五谷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 始兴县刘春燕光鸡档销售的乌鸡,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 始兴县何记鸡档销售的乌鸡,尼卡巴嗪、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南雄市珠玑镇金楚月百货批发部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浈江区鑫城水产店销售的甲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禁用药物问题
韶关市曲江区陈尾连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1.多菌灵:多菌灵是一种广谱性杀菌剂,对植物由真菌引起的病害有防治效果。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食荚豌豆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多菌灵属低毒农药,对人的皮肤和眼睛有一定的刺激反应。多菌灵超标可能是由于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导致残留。
2.氧乐果:氧乐果是一种广谱高效的内吸性有机磷农药,有良好的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豆类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氧乐果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①种植中使用乐果农药的降解产物;②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所致。
3.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目前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有机磷酸酯杀虫剂之一。作为农用杀虫剂可以有效防治粮食、苹果、蔬菜等多种作物的百余种害虫;作为卫生杀虫剂可以用来防治白蚁和蟑螂等。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昏、头痛、无力、呕吐等症状。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违规使用农药或环境中残留。
4.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为第三代人工合成喹诺酮类广谱抗菌药物,广泛应用于畜牧、水产等养殖业中。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做规定鲈鱼最大允许限为100μg/kg。恩诺沙星超标可能是因为不规范使用药物所致。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5.甲氧苄啶:甲氧苄啶为抗菌增效剂,常与磺胺类药物一起使用。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鸡肉的最大允许限为50μg/kg。长期食用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等反应。甲氧苄啶超标可能是因为不规范使用药物所致。
6.磺胺类(总量):磺胺类药是一类广谱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羊肉最大允许限为100μg/kg。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食物,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磺胺类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导致残留。
7. 尼卡巴嗪:为二硝基均二苯脲和羟基二甲基嘧啶复合物,用于预防鸡和火鸡球虫病。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鸡肉最大允许限为200μg/kg。尼卡巴嗪超标可能是因为不规范使用药物所致。
8.氟苯尼考是一种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尤其对呼吸系统感染和肠道感染疗效明显,但产蛋家禽禁止使用氟苯尼考。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蛋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来源,可能是企业的鸡饲料添加或者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氟苯尼考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9.呋喃唑酮: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附件《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含有呋喃唑酮,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等疾病。检出原因可能是养殖和运输过程中违规使用药物。
10. 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又名防落素,是一种较为广谱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酸化后以4-氯苯氧乙酸存在。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生产中可以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使豆芽更加肥嫩、粗壮,提高豆芽的产量。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会在人体内积累,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所致。
三、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广东省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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