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0〕11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3月13日市政府复产复工复市工作协调机制视频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市商务委关于转发商贸、餐饮等行业复工复产复市工作指引的通知》(沪商服务〔2020〕58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了推进本市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3月13日市政府复产复工复市工作协调机制视频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市商务委关于转发商贸、餐饮等行业复工复产复市工作指引的通知》(沪商服务〔2020〕58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了推进本市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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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沪市监食经〔2020〕116号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生效日期 | 2020-03-2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3月13日市政府复产复工复市工作协调机制视频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市商务委关于转发商贸、餐饮等行业复工复产复市工作指引的通知》(沪商服务〔2020〕5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形成了推进本市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帮助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
(一)坚持统筹兼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尤其要积极帮助餐饮服务单位有序复工复业,努力把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加强指导服务。加强工作协调,走访了解餐饮服务单位未能复工复业原因,解决政策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沪28条”政策措施落实落细,提升餐饮服务单位的感受度和获得感。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分类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和街镇解决复工复业中存在的员工到岗率低、房租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实施“一企一策”“一店一策”,着力提高复工复业率。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降低扣点费率、减免佣金年费等措施支持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对相关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积极承担复工复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履行承诺。
(三)严格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镇加强对已复工复业餐饮服务单位的巡查复核。密切跟踪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过程中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发现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责令整改,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或食品安全事件。
二、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清洁卫生,消除虫害孳生和藏匿地,定期对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全面清理杂物和废旧物品,确保食品和物品存放整洁。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每天对就餐场所、菜单簿、保洁设施、人员通道扶手、电梯间和洗手间等消费者频繁使用和接触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洗手间应当配备洗手水龙头(鼓励使用非接触式水龙头)及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等。
(三)从业人员应当佩戴口罩上岗,并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如非一次性口罩,每隔2-4小时消毒一次),确保防护效果。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至少2次测量体温检查,发现有发热(37.3度以上)、咳嗽等症状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就诊,在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症状消失前不得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当勤洗手,特别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规范洗手和消毒,并佩戴一次性手套。手部清洗消毒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附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三、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食品经营许可制度。餐饮服务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酒类商品批发许可、酒类商品零售许可或小型餐饮单位临时备案,已于2020年1月24日(含当日)后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
(二)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凡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4日(含1月24日)后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有效期限顺延至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天)。
(三)落实“堂食”服务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就餐场所大小、通风条件等情况,以最大限度减少人群集聚风险为原则,采用错时用餐、屏风隔离等措施。家庭成员“堂食”可以安排同桌就餐。
(四)建立用餐后及时消毒制度。每桌每批次顾客用餐后,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餐桌椅、菜单簿等易接触处进行消毒后,再安排下一批次顾客就餐。
(五)倡导文明卫生消费习惯。鼓励餐饮服务单位采用分餐、套餐、外带、外卖等方式分散供餐用餐。根据顾客需要,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饮用具。
(六)倡导非接触式预约用餐服务。鼓励采用网络平台或手机电话等方式预约用餐时间,引导顾客提前用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流程点餐,减少顾客用餐排队等候时间。用餐高峰时间如出现排队等候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做好维护秩序工作,设立排队等候专区,提示等候时顾客保持安全间隔距离。
(七)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和外卖食品管理要求。外卖食品配送应当采用密封盛放或使用“食安封签”防止配送过程污染。鼓励使用“安心卡”记录食品烧制、配送时间、加工配送人员健康等信息。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应当每天进行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配送过程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对外卖配送食品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应当增加每天清洁消毒频次。
四、落实食品原料清理、采购和加工管理要求
(一)开展库存食品原料清理工作。及时自查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台帐。确因疫情原因导致过期、变质等废弃食品数量大,无法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标明废弃食品。
(二)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查验和台帐记录。对采购的猪肉要查验和留存“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禁止采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禁止非法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原料加工经营食品。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畜禽等动物。
(三)遵循食品操作卫生规范。防止生熟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容器分开使用、生熟食品冰箱存放分开、生熟食品加工过程分开、冷食和生食专人制作;减少供应冷食、生食的品种和数量。
(四)确保餐饮用具卫生安全。严格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后使用,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附录《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餐饮用具消毒后应当存放在密闭保洁柜内,供餐时即时提供,不得预先将餐饮用具摆放在餐桌。
(五)严格食品贮存条件。食品贮存应当在符合的温度条件下,采用密闭容器或保鲜膜覆盖等方法,避免食品、半成品长时间裸露在空气中。鼓励按需加工,现点(餐)现做,现做现吃,缩短成品存放时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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