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白酒(原酒)小作坊生产核准条件(试行)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规范大兴安岭地区白酒(原酒)小作坊生产,大兴安岭行政公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大兴安岭地区白酒(原酒)小作坊生产核准条件(试行),规定: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白酒(原酒)小作坊生产核准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发酵、蒸馏、贮存而制成的产品。白酒(原酒)小作坊企业不允许购进食用酒精勾调白酒和进行加工灌装。白酒(原酒)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装形式生产白酒,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为规范大兴安岭地区白酒(原酒)小作坊生产,大兴安岭行政公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大兴安岭地区白酒(原酒)小作坊生产核准条件(试行),规定: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白酒(原酒)小作坊生产核准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发酵、蒸馏、贮存而制成的产品。白酒(原酒)小作坊企业不允许购进食用酒精勾调白酒和进行加工灌装。白酒(原酒)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装形式生产白酒,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发布单位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生效日期 | 2018-04-2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dxalsyjj.gov.cn/wMcms_ShowArticle.asp?wMcms_ArticleID=372 |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白酒(原酒)小作坊生产核准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发酵、蒸馏、贮存而制成的产品。白酒(原酒)小作坊企业不允许购进食用酒精勾调白酒和进行加工灌装。白酒(原酒)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装形式生产白酒,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白酒(原酒)小作坊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小作坊核准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原酒)。其产品编号为:H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2.配料;3.发酵;4.贮存。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感官质量缺陷;
2.酒精度与明示值不符;
3.固形物超标;
4.卫生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原酒)小作坊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2.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食品级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等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并应及时清理酒糟。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粉碎机
(2)蒸馏设备: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1 |
GB2757-2012 |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白酒(原酒)小作坊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出厂检验
白酒(原酒)小作坊具备检验能力的,对所生产的白酒(原酒)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首次销售前应当进行全项检验,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七、检验项目
白酒(原酒)小作坊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白酒(原酒)小作坊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酒精度 |
√ |
√ |
√ |
|
3 |
总酸 |
√ |
√ |
√ |
|
4 |
总酯 |
√ |
√ |
√ |
|
5 |
单体物质 |
√ |
√ |
√ |
|
6 |
固形物 |
√ |
√ |
√ |
|
7 |
甲醇 |
√ |
√ |
√ |
|
8 |
铅 |
√ |
√ |
* |
|
9 |
氰化物 |
√ |
√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
本核准条件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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