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保〔2017〕12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青食药监保〔2017〕126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01 | 生效日期 | 2017-08-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84/n624421044.html |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
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行动,严厉打击以保健食品非法销售、非法宣传等手段欺诈老年人群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老年群众营造放心安全的保健食品消费环境。通过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违规营销保健食品行为,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以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主动出击,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打着保健养生的幌子利用健康讲座、会议营销、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试用等形式虚假宣传、非法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普通食品的概念,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专项行动从2017年8月10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摸底阶段(8月10日—8月30日前)。广泛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努力营造社会关注、公众参与、企业支持的浓厚氛围。落实具体监管部门和人员职责,认真排查辖区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掌握辖区内保健食品营销动态信息,掌握整治的重点。各单位要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目标准。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25日)。针对排查摸底的情况,加强巡查监控,落实监管措施,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整治,着力查处社会关注的案源,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各地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通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整治以保健食品营销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的犯罪团伙和地下犯罪“窝点”,对于隐藏流动、隐蔽深的重点欺诈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短时间打出气势、打出成效,确保专项行动有声势、有亮点、有影响、有实效,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消费者的新期待。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1日前向省局上报专项行动总结(纸质和电子版)。
四、整治重点
(一)打击取缔保健食品无证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场所和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及无固定场所销售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非法生产,经营者无进货查验记录、无票据、无供应商资质和未建立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
(二)打击保健食品营销欺诈专业犯罪团伙
要把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的违法犯罪团伙、欺诈专业集团及以兜售保健食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团伙作为打击重点的目标对象,通过缜密摸查,追挖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窝点和营销欺诈作案团伙,坚决果断精准打击。同时,要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形式销售保健食品以及以销售保健食品养老、养生项目为名非法集资各类欺诈活动等。
(三)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和产品监管
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公安、工商等多部门力量对宾馆、酒店、社区、餐饮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专营店、培训室等可能用于保健食品非法销售的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和突击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涉嫌违法宣传的经营单位要对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其经营的产品要加大抽检和快检的频次。省局将利用2017年度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重点做好减肥、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等易非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的快检筛查。
(四)加强对场地出租方的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约谈辖区内的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开办者,使其知晓宾馆、酒店、影院、餐馆(厅)、招待所、农家乐、会馆(所)等场所不得向保健食品非法营销欺诈行为组织或人员提供场所;对擅自为保健食品营销欺诈行为组织或人员提供场所,导致广大消费者遭受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予以查处,追究连带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共治的监管氛围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辨识和防范能力,帮助老年群众认清以保健食品非法销售、非法宣传、非法集资等手段欺诈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老年群众科学养生保健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控、全社会参与共治的格局。
(六)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力量,发挥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摸底、排查,主动收集保健食品非法营销方面的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非法营销行为提早介入、及时打击。对摸排出的非法营销线索,要及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及时互通信息,深挖案源线索,加大对以会议、讲座等方式从事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达到社会广泛参与、部门齐抓共管的目的。
(七)发挥投诉举报平台作用
切实落实保健食品营销欺诈有奖举报措施,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充分发挥“12331”“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及时回应。各市、州局要选择典型案例深入乡镇村社、街道社区开展警示教育和亲情关怀,科学指导广大群众健康养生,努力形成依法治理、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八)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
查处保健食品治病防病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严厉查处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健康讲座、权威证明、专业机构监制、专家推荐等欺诈宣传行为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本着对广大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工作,保证保健食品监管不“断档”;要克服保健食品监管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的困难,保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落实措施、健全机制,指导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局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事权划分要求明确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
(三)加强部门协作。要主动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及时沟通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移送工商和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消费者、社会大众积极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汇集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合力。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局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例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按时报送工作总结。省局将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和飞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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