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4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95号)精神,为做好海南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海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95号)精神,为做好海南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海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琼府办〔2016〕242号 |
发布日期 | 2016-09-30 | 生效日期 | 2016-09-30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hainan.gov.cn/hn/zwgk/zfwj/201610/t20161012_2138129.html |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海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9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工作方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及部门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规范追溯标准,创新治理模式。
(三)基本目标。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的重要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涵盖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六大行业追溯系统。到2020年,分别覆盖上述六大行业50%以上的企业,市县覆盖率达到100%,统一规划、运行顺畅、方便实用的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海南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海南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追溯管理、应急指挥、政策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做好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六大行业的追溯数据信息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工作,实现全省追溯信息交换和共享。(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二)建立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
完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省热带水果质量追溯监管平台、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拓展系统功能和覆盖范围;完善省水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推动追溯链条向流通环节延伸。建立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重点对猪牛羊肉、水产品、热带水果、蔬菜等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建档,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追溯管理。(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三)建立省食品追溯体系。
围绕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建立省食品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整合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管理信息,实现食品行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各市县政府)
(四)建立完善省药品追溯体系。
依托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完善省药品追溯系统;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抓好经营环节电子监管全覆盖工作,推进我省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完整的追溯与监管链条。(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各市县政府等)
(五)建立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
以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省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追溯标识制度,完善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程追溯管理。(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联社,各市县政府)
(六)建立省特种设备追溯体系。
以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完善省特种设备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省特种设备追溯系统。(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七)建立省危险品追溯体系。
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炮竹等危险品为重点,完善省危险品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省危险品追溯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9月)。
1.召开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12月;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市县政府)
2.各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启动行业追溯平台项目的立项、调研、论证工作,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完成时限:2017年9月。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试点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9月)。
1.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海南实际,制定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具体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明确追溯链条构成等。(完成时限:2017年10月。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
2.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定安、屯昌等市县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完善本部门追溯系统(监管平台、子系统),并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完成时限:2018年7月。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县政府配合)
3.开通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和公众查询服务窗口。(完成时限:2018年9月。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9月)。
在全省范围内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行业追溯系统争取覆盖本行业内30%以上的企业,市县覆盖率达到100%。制定出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制定各行业追溯管理制度和有关扶持政策;指导相关企业或机构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完成时限:2019年9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海防与口岸办和各市县政府配合)
(四)完善提高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9月)。
各部门根据前阶段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工作情况,评估该项工作机制、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情况,整改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各行业追溯系统争取覆盖本行业内50%以上的企业。(完成时间:2020年9月。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加强对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考核监督。各市县政府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及工作重点,落实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高质完成,使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县政府要明确该项工作牵头单位和任务。省有关责任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年度追溯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二)完善法规制度。发挥职能部门的规范引导作用,农业、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安监、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将安全质量追溯纳入重要内容,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细化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增强对企业的约束管控力,确保追溯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已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推动重要产品追溯的法制化建设进程。(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全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监督、考核、通报等工作制度,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市县、单位相关年度工作考核,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省商务厅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县、各单位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列为年度重点督办事项,对各市县、各单位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办。(省商务厅、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县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支持。创新管理模式,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平台建设、技术研发、运行维护的保障。省级行业追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市县重要产品追溯终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宣传推广等方面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安排。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制定支持追溯试点企业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示范效应。鼓励金融机构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五)鼓励多方参与。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电子结算、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鼓励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物联网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鼓励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方面的认证,探索以认证工作促进追溯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扶持生产流通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流通设施,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和流通。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强追溯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提高社会认知度、美誉度和接受度。通过宣传典型企业和案例,让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切实提高认识,形成积极参与的内在动力。创新宣传方式,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开展宣传,增强消费者主动选购可追溯产品的意识,培育和扩大可追溯产品消费市场。利用食品安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宣传平台,组织开展好集中宣传活动。畅通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举报投诉渠道(以省政府12345热线为重点),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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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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