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二证合一请示的答复(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5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酒类系供人饮用的成品,故按照上述定义,属食品范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酒类系供人饮用的成品,故按照上述定义,属食品范畴。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59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25 | 生效日期 | 2016-04-2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303.html |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二证合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酒类系供人饮用的成品,故按照上述定义,属食品范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故从事酒类销售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