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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9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陕西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 〔2014〕96号
发布日期 2014-06-25 生效日期 2014-06-25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anxi.gov.cn/0/104/10525.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5日
 
  陕西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要求,明确2014年我省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陕西经济升级版,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机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土壤和水质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疫情疫病监测防控制度,完善农业投入品控制体系与监管体系,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探索进口注册的“前置监管”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省农业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西安海关、省质监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围绕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装饰装修材料类、交通工具类等重点领域,加强对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和商品物流场所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消费品质量市场反溯机制。完善消费品风险和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及预警平台建设。开展服装、农资、电线电缆等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完善进口不合格商品的退运销毁、通报召回、责任追究等处置措施和进口旧机电的“前置监管”。加强口岸检疫与处理监管,建立防范疫情疫病传入的长效机制。(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省工商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发展从国际产业分工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促进物流配送、快递业和网络购物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以治理雾霾为重点,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的硬约束,推进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开展重点行业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标准工作监督检查。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环保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程和设备制造质量安全监管。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抓好“平安工地”建设。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装备制造、能源生产、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重大设备监理。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设备、铁路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突出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
 
  (六)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企业主动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开展“诚敬做产品”活动。推进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诚信市场创建和旅游诚信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等为重点,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和维权援助工作。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为重点,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和监督管理。(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开展企业公开承诺采用标准与社会监督试点。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责任保险、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
 
  (九)加快制造业、服务业质量升级。推进制造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制,促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加强服务业质量管理,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在医疗卫生、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城市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试点,推动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测评与规范建设。开展服务业质量测评机构采信管理。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开展服务外包认证示范。(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负责)
 
  (十)加强质量升级相关基础工作。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优化政府推荐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社会团体标准。大力推动能效能耗、重点产品、商贸流通、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加快构建计量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行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开展“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工程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活动。推进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工作,加强交通、铁路等重点领域认证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完善质量升级的激励机制。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鼓励企业总结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一批质量创新基地,牵头构建质量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品牌价值提升与品牌建设研究,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实施工业质量品牌创新专项行动,保护和传承老字号。实施国有企业品牌价值评价上报制度,推动开展自主品牌价值评价,加大对小微企业品牌建设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类企业争创名牌。(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负责)
 
  四、强化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十二)加快质量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质量及相关学科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设立质量教育研究机构。在职业院校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加强对产业工人的工艺规程、操作技术、质量知识培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省质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三)推进质量共治。发挥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精心组织2014年全省“质量月”活动。推动有关部门建立质量数据、信息交流发布机制,鼓励有关学会、协会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发布质量信息。深入开展质量文化与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质量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十四)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在企业中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开展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技能竞赛活动,推动基层班组创新质量管理工具,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QC小组质量技术创新成果遴选推广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抓好《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贯彻落实,做好国家对我省质量工作考核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市(区)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做好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统计调查、质量状况分析、产品质量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等基础工作,为政府调结构、促转型提供决策依据。(省委组织部、省质监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尽快制订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标签: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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