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3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发布《2014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发布《2014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发布单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朔政办发〔2014〕34号 |
发布日期 | 2014-05-2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1730/n1835/4712358.html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2014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2014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精神,牢固树立防大事故、除大隐患的底线意识,牢固树立在监管中加强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管的理念,在健全网络,夯实基础,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为人民服务、为合法企业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二、工作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严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及时消除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专项整治:
(一)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整治。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管理,严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企业要提升硬件水平和自检能力,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严密排查小作坊,疏堵结合,集中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频次,排查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召回,严厉惩处。
责任部门:农业、畜牧、水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
(二)开展乳制品专项整治。大力规范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疫和专车专线运输,督促企业加强自建自控奶源建设与管理。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乳制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检,严格许可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强化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加快推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加强企业质量自管自控,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乳制品流通监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
责任部门: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
(三)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切实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严厉惩处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规范管理,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责任部门: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
(四)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督促扶持餐饮服务单位提升标准化水平,形成疏堵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委、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
(五)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村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整治力度。重点治理小卖部、小超市、流动摊贩、批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和过期变质食品行为。加强对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服务单位人员健康、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用餐服务。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商务、供销、公安等部门。
(六)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许可准入管理,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校园周边低价劣质食品,探索建设校园周边“放心零食”小卖店。严格学校食堂许可管理,加强对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的监督检查,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教育、住建、公安等部门。
(七)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开展食用明胶生产经营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工业明胶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继续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阶段性成果,严防问题反弹。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
(八)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逃避监管和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
三、主要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乡改革,形成改革要求的监管能力,工商、质监部门要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要沟通协作,密切协管员队伍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各负其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实现工作信息双向共享,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食品犯罪行为。
(二)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精神,抓住消费量大、风险点高的品种,加快建立和健全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食醋等重点品种的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食品质量标识制度,以监管信息化作为载体,覆盖产品源头到消费终端全过程,做到信息完整真实、源头可追溯、过程有记录、流向可查询。要规范食品质量标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清真食品”等食品标识认证活动和认证标识使用。要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重点解决好群众对投诉举报不够信任、不太方便、不太清楚、不够积极的问题,通过激励公众参与,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要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形成更有效的惩戒。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要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三)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一是以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为基本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确保日常监管到位。二是加强以检测检验为主要手段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组织实施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高风险区域的全面监测。三是加强应对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出现问题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把损失降到最低;健全舆情实时监测制度,及时分析情况、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
(四)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健全相关单位、人员、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各级食安办要科学设置、合理量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评指标,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要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情况的督查考评工作。监察部门要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加大资金投入,逐级落实责任制。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依靠专门的队伍,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三)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重点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要及时组织进行自查自评,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及时改进,确保完成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