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食产〔2013〕13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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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粤食药监食产〔2013〕134号 |
发布日期 | 2013-12-23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401/272519.htm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分级培训,宣贯到位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要求,积极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卫生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各地食品监管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卫生部门的宣贯学习,并覆盖食品生产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和各级食品监管、行政执法、生产许可审查、食品检验人员。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省局机关、审评中心、省药检所(以及省质检院划转食品检验人员)、省酒类检测中心等有关人员、各地市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监管科(处)负责人以及各市卫生计生部门食品相关科室负责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同志参加省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宣贯。
各市、县(区)食品监管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区)食品监管、行政执法、生产许可审查、食品检验等有关人员参加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宣贯学习,同时强化内部培训。相邻地区也可协商分片集中培训,师资可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食品生产企业要组织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人员参加本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宣贯学习,同时组织企业内部所有有关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并依法建立培训档案。
二、加强指导,督促企业自查
各级食品监管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并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在2014年6月1日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前完成全面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强化监管,督促企业落实
各级食品监管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强化监管,按照《通知》要求,在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后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不符合卫生规范企业。同时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推动卫生规范的顺利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鄢小欢 020-37886352
省卫生计生委 程 维 020-83813351
省疾控中心 曾 凡 020-31051268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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