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13〕12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汕头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汕头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汕府办〔2013〕125号 |
发布日期 | 2013-10-3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shantou.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0001010/2.3.3/201311/299902.html |
《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以及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汕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能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参照市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整合模式,单独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
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部分编制从工商、质监和涉及职责调整的其他有关部门划转。2009年机构改革中,食品餐饮监管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人员、编制、经费没有划转的,此次改革一并划转。市将根据省确定的标准,综合考虑辖区面积、常住人口和监管任务等情况划转和分配编制,不足部分由各级在本级编制总额内部调剂解决,相关部门人员、经费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划转,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三)整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
市药品检验所更名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任务。将市、区(县)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等整合划转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区(县)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在整合过程中,人员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进行管理,逐步过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平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在特大镇设置食品药品派出机构,在较大镇因地制宜设置派出机构,在一般镇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街道的食品药品执法监管工作可直接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也可按精简效能原则,因地制宜设置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或“××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充实镇级监管力量,在镇(街道)派出机构配置3-5名编制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对经济发达、监管任务重的镇,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各区(县)根据上级划转分配的编制,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派出机构,具体由各区(县)提出设置方案,经市编办审核同意后报省编办备案实施。
整合原质监系统聘用的食品巡查员队伍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聘用的协管员,建立一支统一的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由所在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同时,相应划转原质监系统食品巡查人员相关经费。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不单独核定人员数。探索建立乡镇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整合基层涉及社会管理的协管员队伍,完善协管员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五)加快转变监管方式
深化食品药品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凡是生产经营主体能够自主负责、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事后监管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审批。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激励机制和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约束制度,增强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加快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各环节安全执法检查,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加快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拓宽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探索整合有关资源,建立独立公正、统一规范、社会充分参与的跨部门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流通等环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曝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征信机构,率先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执法。
(六)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市、区(县)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和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和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同级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七)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监管、打击、整治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实施工作步伐,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市、区(县)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应分别于今年10月底、12月中旬前完成。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部门协调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大局意识,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改革到位。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10月底前,要将本实施意见和基层派出机构设置方案报省编办备案,做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和挂牌工作,并制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草案,送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审定,经市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市委组织部要做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组建工作。市人社局要及时做好人员调配、定岗定员等工作。市财政局做好对涉及职能划转部门经费划转相关工作以及资产移交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各区(县)要参照市的做法,按照规定时限,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市编办要加强对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
(三)严肃纪律,凝聚共识
严格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汕委办知〔2013〕76号)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过程中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改革评估工作。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标签:
指导意见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