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的通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承担本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的通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承担本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发布单位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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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3-11-2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gsda.gov.cn/CL0005/33360.html |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下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3〕81号)要求,我省将对常规及专项24大类、2440批次食品进行监测。经研究决定并报国家总局批准备案,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承担本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为配合做好现场采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样时间
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30日。
二、采样品种
粮食及制品、食用油及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制品、水果及制品、水产品及制品、饮料、调味品、酒类、焙烤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坚果籽类及制品、豆及豆制品、蜂产品、冷冻饮品、罐头、凉拌菜、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乳及乳制品、婴幼儿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共24类食品。
三、采样范围
覆盖14个市州,其中兰州市占40%,其它占市州40%,县级占20%。
四、工作纪律
(一)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样和检测,不得委派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采样和检验等相关工作,不得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采样和检验费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项目参数、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检测样品。
(二)本次监测计划内容和风险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报告等工作资料,作为内部资料要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漏和对外发布风险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三)各承检机构要严格工作程序,细化采样方案,建立风险监测工作档案,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五、采样人员
(一)甘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采样人员
第一组:到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武威5个市采样,负责人:徐轶飞、李惠光、高军、范宁云、顾敏、赵新显、高黎红。
第二组:到庆阳、平凉、陇南、天水、定西、白银6个市采样,负责人:郑卫军、张国平、张杨、王宁、张锋、赵新显、宋亚娟。
第三组:到兰州市、白银、甘南、临夏、定西5个市(州)采样,负责人:段玺军、冉建全、樊世勇、张楠、徐艳、唐彦林、马培强。
(二)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采样人员
到兰州、武威、定西、临夏、平凉、白银6个市州采样,负责人:王月翠、卫玉灵、何小英、戚淮祖等。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为有效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节约经费,减少监测人为因素影响,此次监测采样工作由两家承检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车辆自行完成采样工作。由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密切配合采样工作,采样工作人员到各地时,要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指定专人全程陪同,协助完成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的采样工作任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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