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通知(穗府办〔2013〕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沉痛教训,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铁腕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发布单位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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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穗府办〔2013〕23号 |
发布日期 | 2013-06-1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306/2421426.html |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沉痛教训,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铁腕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办要加强督查指导,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检查督查情况上报。
附件:广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范围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市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旅游、环保、学校安全、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尤其是要突出检查督查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消防、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人员密集的学校、医院、宾馆、商场、车站、网吧等公共场所和汽车维修等“五小”、“三小”场所,突出劳动密集型和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重点企业(包括农民工住宿地)以及存在液氨、液氯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突出汛期、高温天气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深入检查本市各级政府、各部门、企业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央、省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首要位置上来抓;安全生产的分工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各类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是否健全完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是否依法;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职责分工
本市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特点和实际,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部门的特点,分别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经贸部门牵头负责民爆器材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民爆用品生产、销售安全管理情况。
(二)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中小学校、幼儿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校车安全管理情况。
(三)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整治情况,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并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生产、储存、经营违章混合设置的“三合一”场所。
(四)国土房管部门牵头负责房屋安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房屋安全鉴定、直管房修缮、危破房改造、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进行检查,对非煤矿山重点检查督查台阶开采、排土场安全管理情况,并查处非法开采偷采行为。
(五)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狭窄作业空间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交通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客运车辆安全运输情况,以及车站、码头安全管理情况和源头治超情况。
(七)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水利等防洪防风工程,尤其是在建重点工程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病险水库治理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情况,并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八)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城管部门牵头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燃气使用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十)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锅炉、电梯、压力管道、索道缆车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液氨、液氯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石油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星级酒店、旅行社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旅游景区、景点游乐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十三)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督查渡轮、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
环保、林业园林、港务、电力、地铁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方法步骤
此次大检查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全面排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执法整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自纠、本市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全面检查、集中整治、市安委会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即日—6月底):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全面检查(7月—8月):本市各级政府通过采取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检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集中整治(9月):本市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铁腕整治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坚持“零容忍”,坚决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四)市安委会督查:由市安委会组织,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有关领导任组长组成8个督查组,于7月、9月分别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两次督查检查,重点督查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和工作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如桂任组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龚海杰和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梁醒虾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安委办承担。本市各级政府要相应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区、县级市和镇(街道)各级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到区、县级市和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行业领域牵头负责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于6月13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做好宣传动员。本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大检查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
(三)依法依规开展检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整治,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本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当前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汽车服务行业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检查督查等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强化责任考核。此次大检查督查工作纳入201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本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大检查督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安委办,于9月25日前将大检查督查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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