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对运城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
发布单位 |
运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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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1-10-1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yuncheng.gov.cn/news/17/231.htm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对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有固定场所且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自产自销除外),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畜牧、果业、林业、水务、工商部门参与确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市监管执法部门负责随意摆摊设点食品摊贩的监管,取缔违法占道行为。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领域无证照生产食品行为的查处和取缔;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领域无证照生产食品行为的查处和取缔;其他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所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有形市场内的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糕饼店、蒸馍铺、麻花店、面包房、卤肉店、炒货店、豆腐房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食药部门负责监管。豆芽作坊由农业部门监管。
五、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药部门负责监管。
六、已取得相关许可单位监管
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由食药部门负责监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的行为,可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展销、储运和物流监管
专门从事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要求直接办理《营业执照》并监管。各类展销节(会)内有固定展位(摊位)的现场烹饪、烧烤和冷饮品等行为,由食药部门按要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划定区域内各类展销(节)会周边流动摊贩监管;城市监管执法部门负责各类展销会(节)周边食品摊贩监管,取缔违法占道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包括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八、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
工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并将掌握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九、保健食品经营监管
食药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原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可经营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未出台前,新申办专营保健食品的,经食药部门备案后办理工商登记。
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省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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