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食品安全共同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做到权责清晰、制度健全、责任到位和追究有据,确保全市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运城市食品安全共同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布单位 |
运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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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2-06-1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yuncheng.gov.cn/news/07/741.htm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共同监管长效机制势在必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做到权责清晰、制度健全、责任到位和追究有据,确保全市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全市食品安全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共同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一)以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指挥系统为基础,不断完善食品监管体制和机制,调动各方面监管力量,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为目标,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以强化日常监管和事前防控为主导,建立健全网格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机制,采取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相结合,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以建立应急反应工作机制为重点,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五)以建立食品安全层级责任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为手段,分解落实食品监管的各项工作职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严格督查和考核,实行奖惩问责。
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有效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在市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下,市政府成立运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市长王安庞任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殿民,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赵建平,市委常委、副市长常建忠,副市长陈竹琴任副主任,市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25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三)规划、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食品安全企业认定;
(六)督促检查、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八)组织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指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查处;
(九)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承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五)组织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监管部门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六)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研究全市食品安全检测、监测经费的预算计划,并协助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和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依法履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逐级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建立起“责权一致,责任到人,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具体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向监管部门递交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与之相应的考核评定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之放在与安全生产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环节监管工作负主要法定责任,在本部门设立“食品安全专管员”,对各自责任片区承担具体的监管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配合省级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二)市农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分析;组织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农业执法;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牧业标准化建设,对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公害畜产品组织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严厉查处违禁药物乱用、兽药残留超标以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质监局: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领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工商局:组织指导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作,依法查处食品无照经营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市商务局:负责监管酒类流通批发零售活动;依法监管生猪和其他畜禽屠宰行业的屠宰活动;参与肉品和酒类质量监督检查;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经信委:拟订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在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检疫及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参与渔用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指导全市粮油行业的安全生产;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运城盐务分局:监督和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法规;负责食盐产品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承担全市盐政市场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涉盐违法行为,保障食用盐市场的安全稳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宗教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督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住建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取缔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的食品经营摊点;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食品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影响食品质量的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做好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新闻报道。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市发改委:按照部署,将食品安全和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加大基本建设投入;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市财政局:根据监管、监测、抽检等工作需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公安局:对拒绝、阻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监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分性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监察局: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市果业发展中心:根据职责负责果业、果品相关方面的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生产食品的中小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及行业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由食安办组织召开1次全市食品安全联络员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汇报前段工作情况和专项任务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互通信息,并研究和安排下段工作。每季度召开1次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联席会,通报全市食品安全整体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每半年召开1次协调委员会会议,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全市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向市长或政府常务会报告会议情况)。每年召开1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年度总结,安排部署全年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或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领导组或食安办也可随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网格化”监管和督查制度
各部门要在“环节监管、部门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监管模式中认真履职,要建立“食品安全专管员”制度,使食品安全各环节、各单位、各节点都有政府、监管部门市、县、乡三级的具体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任务具体,责任到人。
为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导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抽调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相对固定的督查队伍,制定督查计划,采取专项督查、阶段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监管部门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市级将组建食品安全特查队伍,并结合工作实际,设立“暗线联络员”,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暗查暗访,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市食品市场状况,收集反馈有关情况,获取有价值的违法线索。各级各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专门的督查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督查督导,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检测检验体系,严格资质审核,在整合现有检测检验资源的基础上,完善和提高检测检验能力。要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落实对乳品等高风险食品的检测检验任务,定期公布检测检验结果,发挥检测检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技术支撑和预警作用。
以实现食品安全风险有效监测为突破口,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食品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四)部门联动共管和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大要案查处工作,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调动各方面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率,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突出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监管空档等问题造成的执法难、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实现和谐共事、协作配合,确保食品安全共同监管工作“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干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案件,经初审应属于其他监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转送有关部门。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抽调专人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或举报人。对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移送案件要做到快侦、快立、快破、快结。
(五)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信息整理、信息反馈、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全面、及时、客观、公正处理相关信息,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双向畅通。要明确信息联络的途径、方式、联系人等具体内容,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做到主动衔接,密切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部门逐步构建部门间电子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信息化管理新格局。逐步建立科学的食品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和重大突发事件查处等综合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
(六)宣传和培训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积极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各新闻媒体要把食品安全宣传作为常态化工作,抽调专门的采编力量、安排免费时段、开设食品安全专栏,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优秀企业的经验、做法和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同时,公开曝光一些通过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意识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和部分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促进企业诚信机制的形成,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在食安办的统一协调下,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制度、业务技能及相关政策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食品监管各环节执法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进行多层面、多角度、多环节的培训,逐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努力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确实保障食品安全。
(七)社会监督和诚信自律制度
各社区(行政村)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等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使受理、查处、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受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的工作原则,认真负责地受理群众举报,积极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对举报线索属实的,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畅通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努力构建市、县、乡、村全覆盖的社会监督网络,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氛围。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行规、行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推行分类监管模式,依法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状况。要逐步探索建立行业驱逐制度,努力净化食品市场。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严格落实“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理念,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问题食品可追溯,努力降低假劣食品对公众的危害;在食品生产加工和种养殖企业强制推行环节质量控制责任人签章制度,对原辅材料采购、运输、进厂检验、储存、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到达目的地签收等各个环节确定具体责任人,实行签章放行,保证进入其他环节食品的质量安全。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八)应急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统一调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做到“储备充足、专业管理”,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重要保障。
(九)经费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对信息技术平台搭建、监管能力建设、检验机构业务运行、食品抽样检验、应急设施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条件。
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市食安办工作需要和工作进度按时足额拨付。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财政部门食品安全经费预算管理的要求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十)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市食安办将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共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逐步加大食品安全在权重考核计分中的比重,要将食品安全与生产安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在全市的整体排名,同时要将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相结合,以体现考核的权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监管责任部门进行全面认真的考评。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瞒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因领导不力,处置不当,非法干预等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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