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2〕6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1〕34号),现就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发布单位 |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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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陕政办发 〔2012〕60号 |
发布日期 | 2012-05-28 | 生效日期 | 2012-05-28 |
有效性状态 | 阶段性文件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陕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陕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1〕34号),现就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依法从严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县(区)、放心企业创建工作,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建设规范化食品产销体系,推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努力提高监管能力,促进全省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督促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部门领导具体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逐级落实责任,逐级进行考核。省监察厅会同省食安办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省编办、省食安办负责及时对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协调明确主管部门,有效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三)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各级质监部门负责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水利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四)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继续深化对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综合治理。省食安办结合省内实际,在全省重点部署开展猪肉和食用油的专项整顿。各级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省级各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五)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农业、水利、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六)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各级农业、水利部门要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将省内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省级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会同公安机关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
(七)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省商务厅负责制订禽类屠宰管理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会同公安机关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
(八)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各级质监、工商部门要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生产加工企业和市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九)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会同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改,直至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省级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会同省公安厅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各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十一)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餐具集中消毒、牲畜屠宰、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粮食部门要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工商局负责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
(十二)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机构、公安机关等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综合配置并进一步强化市、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确保职责任务落到实处。要重点加强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推进监管重心下移。抓好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运行和宝鸡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省食安办、省编办要加强协调指导,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政策、经费、装备等方面的支持。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制订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各级食安办要加强自身建设,抓紧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和程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
(十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县(区)、放心企业创建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动食品安全放心县(区)创建工作。省食安办负责组织制订食品安全放心县(区)评审验收细则、放心企业创建办法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放心县(区)申报受理、评审验收等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开展放心企业创建试点工作。
(十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配合省人大尽快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食安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研和起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省卫生厅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对于暂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又不适合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措施,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十六)加快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安办配合,制订全省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发展规划。按照规划,由省食安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加快省级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在本环节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和交流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优化整合资源,加快建立符合标准、统一的市级检验检测中心和县级快速检测中心。省食安办、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和实施资源整合工作考核办法,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意见,支持和推动各市资源整合工作。各级质监部门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各级政府要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省卫生厅要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各级食安办要加强协调促进,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各级检验检测机构主管部门要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十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食安办负责组织修订《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开展《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制订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各级食安办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八)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省科技厅牵头,省级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配合,支持省内有关单位积极申请和承担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筛查、溯源控制及预警等重要技术和装备的重点研发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支持企业申报2012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省工商局负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推进肉菜、酒类电子追溯系统试点建设。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九)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相关制度,严把行业准入关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省食安办组织制订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省工商局负责制订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企业准入、退出管理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省质监局配合工商局制订奶制品企业的准入退出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从严对集中供餐单位的许可。
(二十)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禁止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以下称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省食安办负责组织开发食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软件并提供运行平台,协调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实现全省联网录入和查询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禁止从业人员信息,通过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坚决将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逐出食品市场。同时,要加强对省内诚实守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名优品牌的宣传,树立陕西食品的安全信誉和良好形象。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省质监局负责制订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省工商局负责制订陕西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订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各级质监、工商部门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二十二)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省级各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制订政策措施,加强食品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逐步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监管和追溯体系。省农业厅负责加快建设一批安全食品生产基地,严把食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关。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各级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二十三)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省食安办组织制订《陕西省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和《全省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信用体系的规范化管理。协调实施《加强全省食品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促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推动省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安办加快推进食品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省质监局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六、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十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基层食品安全“三网”(监管责任网、社会监督网、现代流通网)建设,聘请食品安全信息员、社会监督员,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强化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各级监管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地进行报道,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十五)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及时核查违法线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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