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皖政办〔2012〕43号)【2017-04-26失效】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201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以下安排:
201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以下安排:
发布单位 |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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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皖政办〔2012〕43号 |
发布日期 | 2012-05-12 | 生效日期 | 2012-05-12 |
有效性状态 | 已经废止 | 废止日期 | 2017-04-26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59号) |
201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以下安排: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全程监管,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严管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打非法添加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摸底排查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部门: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行业准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清理整顿,规范行业秩序,淘汰劣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自检、溯源等相关制度,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企业食品安全内控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水平。
责任部门: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三)开展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食品企业外租厂房仓库、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力度,加强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三小”行业整顿规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组织开展农村中小学食堂、校园周边就餐点的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检查措施,严防不安全食品流入校园。集中开展“五一”、“中秋”、“国庆”、“元旦”及“春节”等重要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全省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责任部门: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调味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查处调味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虚假标注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调味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调味品。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调味品,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厉打击在调味品中添加罂粟壳(粉)、罗丹明B、苏丹红等非食用物质,同时加强对调味品中非法添加的专项监测。
责任部门: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消毒餐具专项整治。指导企业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坚决打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行业、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消毒餐具的抽检力度,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严肃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责任部门: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各地、各有关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执法措施,深入重点企业、食品企业外租厂房仓库、养殖场(点)等摸排线索,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要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影响恶劣或跨地区的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案结销号。对存在违法活动迟迟得不到查处以及查处不到位的,上级部门要直接组织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部门: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按照从严、从重、从快原则,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防止一罚了事、以罚代管等轻罚慢处现象的发生;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有非法添加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责任部门: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八)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技术装备、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能力。有效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责任部门:财政、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强化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九)食用农产品环节。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继续以打击“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为重点,从禁用物质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入手,实施全链条查禁和监管。加强兽药和饲料生产、使用环节监管,加大抗生素和饲料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以整治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为重点,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创建活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强化“三品一标”监管。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性检测工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严防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责任部门:农业、粮食部门。
(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强化源头治理,严格监管,查制度,查记录,查落实,促整改。继续开展“质检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质量风险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对乳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监管,特别是对已发现风险的企业和食品品种,做好风险物质和风险行为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及风险预警和查处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生产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标准生产食品及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企业法人遵纪守法意识。不断探索总结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方法,增强监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部门:质监部门。
(十一)食品流通环节。继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市场、食用油市场、酒类市场等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监管,加大对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设,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籍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继续巩固和扩大“票证通”运用效果,不断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提高网上监管水平。推进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责任部门:工商部门。
(十二)餐饮服务环节。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全力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认真做好12个试点县学校食堂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以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争创、分类指导、滚动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十三)畜禽屠宰环节。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皖屠审字〔2012〕1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清理,7月31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所有不符合设置规划、软硬件整改不达标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律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期间,全省一律不再办理新建或迁址重建屠宰企业的核准手续,暂时保留的屠宰企业必须全部符合《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全省“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县不得保留小型屠宰点。对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申报,未批先建企业一律不再办理核准手续,擅自先行投产或以试生产名义投入运营的以私屠滥宰予以查处。积极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减少过多场点和落后产能,促进规模化生产,利用信息技术和视频系统对企业重点环节实行全程监控,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查处私屠滥宰、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和设施、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
责任部门:商务部门。
(十四)食品进出口环节。加强进出口食品企业和产品的检验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继续加强对出口茶叶、蜂蜜、水产、蔬菜、深加工食品的农兽残、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等项目的监控检测。加强进出口食品风险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出口食品企业分类管理,继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示范区建设。严格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日常监管,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流出。
责任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等制度建设。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立法调研,组织起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办法。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促进标准落实;密切跟踪评价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跟踪评价情况,推动标准制定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责任部门:食安办、卫生、法制部门。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认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不断完善风险监测网络,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和样本量;加强对监测数据的评价分析,提高监测结果的利用效能,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础资料和信息的管理与综合利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果。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合理配置资源, 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着力提高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
责任部门: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七)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体系,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明确细化信息报送主体、程序、时限及责任,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队伍建设,完善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责任部门:食安办、省政府办公厅和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八)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制度,及时收集、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科学分析、研判舆情,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发布程序,重点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监测与报送,落实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责任。
责任部门:食安办、省委宣传部,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九)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制定诚信建设标准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培训,指导诚信试点企业建立、完善诚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落实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保障能力。加强诚信宣传,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巩固社会舆论监督成果。组织开展试点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研究诚信激励惩戒措施,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在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资金政策、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加强行业管理,严格行业准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自律活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责任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统筹宣传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的措施、进展和成效,积极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配合做好“食品江淮行活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专家、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食安办,农业、商务、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构筑及时有效的“社会监督网”,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食安办,财政、农业、商务、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二十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梳理查找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对于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监管要求,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四员”制度建设,推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
(二十四)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明确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岗位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切实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到岗,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失职渎职行为。继续实行和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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