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忻政办发[2007]12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忻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1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0月31日发展计划委8号令)和《山西省餐饮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省物价局、贸易厅、供销社晋价农字[1996]第109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餐饮业价格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餐饮业价格监管力度,建立餐饮业价格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1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0月31日发展计划委8号令)和《山西省餐饮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省物价局、贸易厅、供销社晋价农字[1996]第109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餐饮业价格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餐饮业价格监管力度,建立餐饮业价格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发布单位 |
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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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忻政办发[2007]127号 |
发布日期 | 2007-04-1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1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0月31日发展计划委8号令)和《山西省餐饮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省物价局、贸易厅、供销社晋价农字[1996]第109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餐饮业价格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餐饮业价格监管力度,建立餐饮业价格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更好适应餐饮业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餐饮业价格监管,市政府成立了餐饮业价格管理领导组,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 长:王 昕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明生 市物价局局长
贾文魁 市公安局副局长
罗先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增荣 市工商联合会会长
赵俊英 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李林奎 市物价局助理调研员
成 员:张智勇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
石志宽 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
高瑞林 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
赵仲元 市烹饪协会秘书长
王建中 市广播电视局科长
方灵萍 市物价局成本队队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方灵萍兼任。
二、加强市场监管。餐饮业价格管理领导组要依法对餐饮业价格市场实施监管,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确保餐饮业市场价格稳定。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规范餐饮价格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餐饮业价格监管,规范餐饮业价格秩序。特别是本地区的窗口地域和旅游风景区要重点加强管理。
2、所有餐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必须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主动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报价格等级。凡不按时申报的,物价部门将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3、餐饮业价格属政府指导价。各餐饮店要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综合毛利率、分类毛利率和烟、酒、饮料加价率,结合物价部门评定的饭店等级,制定具体价格。
4、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等级餐饮店使用的菜谱(价目表)必须经物价部门监制,有关内容要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楚,价目价位准确,禁止使用各种模糊标识和标价与结算不同的两种价格欺客宰客。
5、加强餐饮业内部价格管理。三级以上的餐饮店都要建立健全主、辅料和营业台帐,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准确与核实经营和服务的各种成本及相关资料,建立物价管理制度。
6、各餐饮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饭菜价格毛利率和烟、酒、饮料加价率,提供与等级相符的优质服务,没有经过批准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包间费和一次性消毒用品费等费用。
7、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物价部门要对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价格欺诈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屡查屡犯、态度恶劣的,要严处重罚,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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