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08〕43号)
依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规定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酒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豫商传〔2007〕16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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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洛政办〔2008〕43号 |
发布日期 | 2008-04-1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规定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酒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豫商传〔2007〕16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酒是特殊商品,酒类商品的有序流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建立和谐文明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完善制度、健全机构、强化职能入手,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全面提高酒类市场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酒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影响大,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的管理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协力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 商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备案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确保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2.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酒类经营者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3.财政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资金的安排,为酒类流通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4.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办理酒类流通管理中物价的审批、核定工作。
5.质检部门负责酒类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根据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
6.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管。
7.公安部门要协助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三、工作要求
为适应酒类流通监管的特殊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把酒类流通管理纳入市场流通管理体系,设立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与酒类流通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执法队伍,增加人员,充实力量,保证经费,为酒类管理提供有力保障。要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我市顺利实施、扎实推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和发放随附单时,要严格依照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办证所需的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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