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啤酒产品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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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 |
发布日期 | 2004-12-23 | 生效日期 | 2005-01-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修改单: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 相关链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监[2004]557号) |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啤酒产品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
啤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啤酒,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糖化→发酵→滤酒→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的控制。
2.添加剂的控制。
3.清洗剂、杀菌剂的控制。
4.工艺(卫生)要求的控制。
5.啤酒瓶的质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原辅料的贮运过程中,出现污染。
2.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和添加量超标。
3.清洗剂、杀菌剂等在啤酒中存在残留。
4.在啤酒生产中,清洗过程和杀菌过程不符合要求。
5.啤酒瓶的质量以及啤酒瓶的刷洗过程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啤酒生产企业应建在地势高、水源充足的地区。厂区应设绿化带,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2.糖化设备;3.糊化设备;4.麦汁过滤设备;5.煮沸设备;6.回旋沉淀设备;7.麦汁冷却设备;8.酵母扩培设备;9.发酵罐;10.啤酒澄清设备;11.清酒罐;12.灌装设备;13.杀菌设备(熟啤酒应具备);14.无菌过滤和无菌包装设备(生啤酒应具备)。
生啤酒的生产还应有全面的生产过程无菌控制。
特种啤酒的生产应有与特种啤酒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冰啤酒的生产应有冰晶化处理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4927-2001《啤酒》;GB2758-1981 《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GB4544-1996《 啤酒瓶》;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啤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麦芽应符合QB1686-1993《啤酒麦芽》的规定;大米应符合GB1354-1986《大米》的规定;啤酒花应符合QB/T3770.1-1999《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的规定;啤酒瓶应符合GB4544-1996 《啤酒瓶》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浊度计;(三)色度计;(四)秒表;(五)紫外分光光度计;(六)CO2测定仪;(七)灭菌锅;(八)微生物培养箱;(九)生物显微镜;(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酸度计;(十二)恒温水浴锅:控温精度±5℃。
检验设备中(七)、(八)、(九)、(十)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微生物检验。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啤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色度 |
√ |
√ |
√ |
|
2 |
净含量负偏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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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观透明度 |
√ |
√ |
√ |
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
4 |
浊度 |
√ |
√ |
√ |
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
5 |
泡沫形态 |
√ |
√ |
√ |
|
6 |
泡持性 |
√ |
√ |
√ |
对桶装(鲜、生、熟)的啤酒不要求 |
7 |
香气和口味 |
√ |
√ |
√ |
|
8 |
酒精度 |
√ |
√ |
√ |
|
9 |
原麦汁浓度 |
√ |
√ |
√ |
|
10 |
总酸 |
√ |
√ |
√ |
|
11 |
二氧化碳 |
√ |
√ |
√ |
|
12 |
双乙酰 |
√ |
√ |
√ |
对浓色和黑色啤酒不要求 |
13 |
蔗糖转化酶活性 |
√ |
√ |
√ |
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 |
14 |
真正发酵度 |
√ |
√ |
√ |
仅对干啤酒有要求 |
15 |
菌落总数 |
√ |
√ |
* |
对生、鲜啤酒不要求 |
16 |
大肠菌群 |
√ |
√ |
√ |
适用鲜啤酒 |
* |
适用鲜啤酒以外的啤酒 |
||||
17 |
铅 |
√ |
√ |
* |
|
18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 |
* |
|
19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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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N-二甲基亚硝胺 |
√ |
|
|
|
21 |
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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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净容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N-二甲基亚硝胺。
2.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负偏差、包装、标签、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实际)发酵度”、冰啤酒的“浊度”)、生啤酒及鲜啤酒的“蔗糖转化酶活性”和双乙酰。
3.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项目和严重瑕疵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三)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或只有1项一般瑕疵项目不符合规定且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
2.其他情况均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每个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听、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箱。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24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32瓶、听。桶装啤酒的抽样数量为2桶。所抽样品1/2用于检验,1/2用于备查。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销售。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将“(十二)恒温水浴锅:控制精度±5℃”改为“(十二)恒温水浴锅:控制精度±0.5℃”。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发证检验项目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删除“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毒B1”、“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增加“甲醛”,“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均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二氧化碳”检验项目备注栏中增加“大桶包装的鲜啤酒可不检此项目”。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
删除“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甲醛”和“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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