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假冒 “百威”商标罐装啤酒,广西玉林兴业县法院审理首起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

时间: 2023-02-09 来源: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
10月21日上午,兴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冠、李某进、梁某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兴业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10月21日上午,兴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冠、李某进、梁某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兴业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冠、李某进、梁某献伙同他人为非法牟取利益,以入股方式共同出资在兴业县葵阳镇立石村青年塘附近的民房处投资建设生产假冒“百威”注册商标的罐装啤酒加工厂,后于2018年5月份该加工厂搬至兴业县葵阳镇泉江村马鞍山旧石场处。2019年1月9日,兴业县公安局查获该加工厂,当场查获假冒“百威”罐装啤酒共计2283箱及生产工具一批。经鉴定,现场扣押的假冒“百威”注册商标的罐装啤酒市场均价为每箱(24罐/箱)人民币10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4656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冠、李某进、梁某献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有序引导双方控辩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及辩论。被告人黄某冠、李某进、梁某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标签: 百威 啤酒 商标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