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商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烟应急〔2021〕6号)
为深入贯彻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烟办发电〔2021〕11号)要求,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涉氨制冷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全市工商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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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烟应急〔2021〕6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 生效日期 | 2021-02-18 |
有效性状态 | 阶段性文件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保税港区经贸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烟办发电〔2021〕11号)要求,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涉氨制冷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全市工商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8日
全市工商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全市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低温仓储业等各类涉氨制冷企业。通过专项整治,突出“抓基础、抓标准、抓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教育培训、有限空间作业监管、危险作业管控、工艺设备、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的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及轻工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三、具体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自2月18日开始,原则上至3月10日结束,不分阶段,同步进行。
(一)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各区市要利用此次涉氨制冷专项整治契机,边排查整治、边调查摸底,彻底摸清辖区涉氨制冷企业底数,对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6项共性内容和《涉氨制冷工贸企业检查表》,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状况、主要工艺、核心设备、关键设施,确保辖区所有重点涉氨制冷企业应统尽统,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建立《全市涉氨制冷企业监管台账》,做到数据准确、资料健全、管理规范。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要逐一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督导检查,确保符合要求安全运行。
(二)集中开展教育培训。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市局将组织专家专门组织网络授课,集中组织学习,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能力、企业人员排查整改隐患的能力。各区市要督促涉氨制冷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市局要督促辖区企业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涉氨制冷企业企业隐患自查表》全面开展排查隐患、自查自纠。对存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立即进行全面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区市局。
(四)市级重点检查。市局将组织执法人员、行业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安排专家赴各区市协助开展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对各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间断巡查,对自查不到位、问题隐患严重的企业实施严厉处罚并曝光,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
(五)区市全覆盖检查。各区市局要按照起底式、全覆盖的整治要求,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对辖区所有涉氨制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查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条件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各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对专家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形成监管“闭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局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涉氨制冷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全年工商贸行业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与当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等工作有机结合,立足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分解责任,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和有效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二)推动整改落实。各区市局要对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在企业整改时限到期后认真组织复查。对于未按时组织整改、整改不全面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形成有力震慑。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市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及时上报情况。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市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工作信息的汇总上报,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原则上,2月底前完成涉氨制冷企业摸底排查工作;3月10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上报涉氨制冷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工作期间,要求每周五上午下班前上报《全市涉氨制冷企业监管台账》《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涉氨制冷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2、3),电子版发送至市局工商贸科邮箱。专项整治结束后,所有上报材料纸质版需盖章报送至市局工商贸科(市人防大楼1003室)。(联系人:郭林林,联系电话:6789792、15376983839,邮箱地址:ytsajjgsm@yt.shandong.cn)
附件:1.全市涉氨制冷企业监管台账
2.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3.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表
附件1:
全市涉氨制冷企业监管台账
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市 |
行业类别 |
液氨储量 |
是否有单冻机 |
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 |
安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2: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________区市(盖章) 填表人: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
督导检查数量 |
发现问题数量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
企业整改问题数量 |
暂时停产停业 |
拟立案处罚企业数 |
拟立案违法行为数 |
当场简易处罚 |
下达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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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
项 |
项 |
项 |
家 |
家 |
项 |
项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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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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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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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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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
附件3:
液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表
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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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人数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冷库面积 |
液氨储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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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冻机数量 |
生产、储存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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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安全要求和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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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要求 |
氨储罐和制冷机房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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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 4.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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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是否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是否具有合格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 4.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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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冷库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制冷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的条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安装压力容器: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GB级、C2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取得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单位。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 4.3 、4.4条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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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是否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监测合格报告。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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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
安全阀泄压管:安全阀是否设置泄压管;安全总泄压管出口是否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是否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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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制冷设备: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是否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和警示标识。是否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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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是否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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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室外消火栓,是否采用开花式水枪。其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大于15米。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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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是否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设置警示标示。每套制冷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是否设置紧急停机按钮。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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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氨口: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是否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 第11.3.3、1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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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系统是否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将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5,8.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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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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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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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机房内是否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是否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房及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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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是否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是否小于15m。 |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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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房是否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是否小于8次/h;排风量是否按183M3/M 设计;排风机是否选用防爆型。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第7.2.2、7.2.5、9.0.2条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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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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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是否加套管,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是否设防雨罩。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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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管道着色是否符合要求。不同介质的管线,是否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冷库安全规程》, (GB 28009)12.3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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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并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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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控制装置 |
冷凝器是否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是否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是否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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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剂泵是否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是否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是否加设旁通泄压阀。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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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是否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是否有自动关闭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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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贮罐区 |
设于室外的贮液器、油分离器等设备,除是否设围栏外,是否还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冷库设计规范》6.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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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提供,操作均可为手动。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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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压力容器是否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是否有明显的标志。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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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控制室区域 |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是否与机器间隔开;是否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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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是否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是否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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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应采用向外开启。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6、4.6.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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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机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是否设备用电源。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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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速冻装置区域 |
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是否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是否自动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如果系统处于热氨融霜模式,是否同步关闭热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3.19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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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是否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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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工区域 |
液氨管道是否通过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 |
鲁安办发[201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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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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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内是否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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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是否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用门;是否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如设置推闩式门锁的平开门);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和使用提示;是否设置卷帘门、转门、推拉门、吊门等。车间内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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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冷库区域 |
在库房内是否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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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间内是否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是否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是否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是否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冷藏门内侧是否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是否有醒目的标识。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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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冷藏间、冷却间、冻结间内部不应设置制冷阀门。 |
《冷库设计规范》6.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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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于穿堂附近附属的办公室、安保值班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 是否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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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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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风机是否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第7.3.6,7.3.7, 第7.3.8,7.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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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
(GB50072)7.3.8 (GB 2800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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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是否为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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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大危险源系统(最大设计容量储氨量≥10吨) |
是否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进行定期评估(每三年);监控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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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置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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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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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是否在制冷机房和安装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的需求,并具有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储存功能,记录的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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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标志 |
关键操作部位: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是否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等部位。 |
《冷库安全规程》 (GB 28009)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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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冷间配电 |
库房内是否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冷间内的动力及照明用电、控制设备宜集中布置在冷间外的穿堂或其他通风干燥场所,当布置在潮湿的穿堂内时,应采用防潮密封配电箱。 |
《冷库安全规程》 (GB 28009)7.8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107.3.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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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基础管理 |
防雷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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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内灯具高度安装小于2.2米时,是否选用安全电压供电。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低于0℃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温绝缘电缆。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
《冷库安全规程》 (GB 28009)7.9、7.1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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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是否有审批手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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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1.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2.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品的设备进行有效的隔离措施。 3.在氨储罐、管道等的设备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应将物料清除、置换、清洗或其它有效措施后再作业。 4.动火作业前清理周边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5.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等)。 作业审批: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进行危险场所动火、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并将警示标识设置于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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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是否定期维护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运行正常。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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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是否由专人保管、摆放整齐、取用便捷,并应按照管理规章定期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保养。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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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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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承包单位的作业统一协调管理,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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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加/放油操作规程、速冻装置操作规程(如系统中设置)、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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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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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每个制冷机房每班组不少于1人,持特种设备作业证(压力容器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人员应不少于1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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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遵守交接班制度,对机房、设备间等专业作业场所轮班值守。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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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每间隔2h以内记录当班生产及机器运转、液位、压力、温度等情况。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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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急救援 |
是否编制液氨泄漏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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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规要求编制与当地政府部门相衔接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并应针对氨泄漏、火灾、断水等多发事故隐患以及制冷系统运行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等重点岗位编制应急管理要求,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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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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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含人员疏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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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 |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是否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并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对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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